新文章:業主按時足額繳納業費對于保障住宅小區生活品質、實現業增值保值有重要意義。然而,當發生業合同糾紛時,一些業主是否可以通過拒繳業費的方式來維護自合法權益呢?近日,江門法院審結了數起涉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回答。

案例一涉及一家房地產公司與管公司簽訂的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管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65元的標準收取業費。然而,管公司實際上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2元的優惠標準收取了業費。兩年后,管公司決定調整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48元。某小區業主林某、廖某以未與管公司簽訂業服務合同為由,拒絕繳納此后的業費。法院審理認為,在小區尚未立業委會的況下,開發商與管公司簽訂的業服務合同對全業主有約束力。因此,林某、廖某拖欠業費的行為已構違約,需要支付業費及相應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案例二涉及一位業主與管公司簽訂的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業主每月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向管公司支付業費。然而,業主以管公司未履行管理義務為由,拒絕繳納公攤電費、業費及違約金等費用。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業服務人簽訂的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在管公司已經證明主要業服務履行況的前提下,業主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繳業費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因此,法院判決業主支付欠款及相應違約金。

案例三涉及一對夫婦與投資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如果住宅最終不能辦理房產證或不能達易,裝修費用及經濟損失均由投資公司承擔,業費從辦理房產證之日起計算。然而,夫婦以未辦理房產證及不是業主為由,拒絕繳納業費和電梯維保費。法院認為,盡管夫婦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據法律規定,夫婦已經占有和使用該住宅,并實際有業主權利,因此應承擔相應的義務。法院判決夫婦及投資公司支付欠款及相應違約金。

專家指出,作為現代房屋管理的一種模式,業管理對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和構建和諧社會有重要意義。業主應按約定支付業費,這是每個業主應盡的法律義務。然而,在實踐中,業主在遭遇管服務糾紛時難以通過自治管理的途徑解決,導致一些業主采取拒繳業費的方式來倒提升服務質量。從法理上分析,業主在業合同中的抗辯權有特定的法律基礎,并應得到尊重和保障。然而,在保障抗辯權的同時,也需要設置必要的基礎條件,避免個濫用抗辯權侵害公共利益的況。對于業服務企業來說,應加強與業主之間的流,了解業主意見和建議,改進工作方法和服務方式,提高業主服務滿意度。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業主應按約定向業服務人支付業費。如果業服務人已按約定提供服務,業主不能以未接或無需接相關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業費的,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業費。

總結來說,業主按時足額繳納業費對于保障住宅小區生活品質和實現業增值保值有重要意義。業主在遭遇管服務糾紛時,應合理行使抗辯權,但也需要注意遵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避免濫用抗辯權侵害公共利益。業服務企業應加強與業主的流,提高服務質量,滿足業主的需求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