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被執行人劉某偉在河南省杞縣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這個案例也給其他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法律面前沒有兒戲可言,規避執行會有風險。

某某訴劉某偉一案中,2021年1月,杞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偉支付某某投資款及利潤等共計825,587元。劉某偉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開封中院。經過中院的審理,裁定維持了原判。判決生效后,劉某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于2021年9月,某某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執行程序后,法院對某某和劉某偉雙方共同所有的設備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為13萬元,歸某某所有。劉某偉所占份額為65,000元,被折抵作為執行款,但劉某偉還有777,232元未付給某某。承辦法通過網絡查控,依法凍結了劉某偉名下的銀行賬戶和微信支付寶賬戶。

由于劉某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并且拒不報告財產,法院對他進行了司法拘留,拘留期為30天。在司法拘留期間,劉某偉前往上海打工。然而,由于他的銀行卡、微信和支付寶都被法院凍結,他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微信和支付寶進行收支轉賬和購買保險,并且辦理了出國簽證等手續,以逃避法院的執行,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

由于劉某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和裁定,杞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他,并于2023年6月被杞縣公安局逮捕。經過杞縣人民法院的審理,劉某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罪名是拒不執行判決和裁定罪。

拒執罪是指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且節嚴重的行為。這種拒執行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法院對規避執行行為做出了嚴厲的懲罰,維護了國家的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