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洋在法院外緒崩潰,痛哭失聲。在經歷了16年的尋親之痛后,他無法接拐騙自己孩子的人僅判了五年的輕刑。這個拐騙案的細節是這樣的:人販子騙兩個孩子,將他們給自己的親戚,而并非出售,所以法律界認為這不屬于拐賣,而是拐騙。拐賣兒罪最高可判死刑,然而拐騙罪最高只能判五年。這16年的時間無法用經濟賬來衡量,因為它無法彌補家庭的破碎和人們的心靈創傷。任何一個家長都不可能接這樣的判決。

孫海洋的人曾多次想要自殺。在孩子被走后,母親陷了多年的神失常狀態。而當孩子終于被找到時,母親卻突然清醒過來。孫卓失去后,孫卓的曾舉著牌子在人流集的地方跪地痛哭。而人販子則在著他們非法所得帶來的福利。這種況下,把孩子看作是金錢的替代品,引起人們的思考:同樣是將財產竊,竊錢財的最高刑罰是死刑,而詐騙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那麼,難道錢比孩子還重要嗎?

法律是可以不斷進步的,同樣是犯罪行為,如果將其轉化為竊行為,竊錢財的最高刑罰是死刑,而如果是詐騙罪,詐騙錢財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然而,對于將孩子作為犯罪對象的拐騙行為,最高刑罰卻只有五年。這種況下,讓人到深思:為什麼將金錢轉化為孩子后,刑罰卻如此之輕?

孫海洋的案例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他呼吁法律不斷進步,以更加公正和嚴厲的方式理拐騙兒的犯罪行為。重視孩子的生命和權益,保護家庭的和諧和幸福,應為法律的首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