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閩侯縣的張某,靠幫助鄰居到菜市場賣點菜,賺了14元錢。然而,他卻因為幫助鄰居賣出的蔬菜農藥殘留超標而被罰款5萬元。由于未繳納罰款,他被追加罰款5萬元,甚至還上法庭要求執行。幫鄰居賣菜,面臨10萬元罰款!這起看似匪夷所思的案件中,張某為何要幫助鄰居出售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呢?為什麼罰款比利潤高這麼多?法院會做出什麼裁決?

原來,事發當天,張某像往常一樣去鎮上的批發市場上班。路過鄰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時,他看到了剛的芹菜。王大姐問張某要不要帶點芹菜去批發市場。張某花了122.5元從王大姐手中接了70公斤芹菜,然后又到一家蔬菜批發商,將所有芹菜以每公斤1.95元的價格賣給了該蔬菜批發商,也就是說他賣了136.5元,易手。賺了14元。當天,數百里外的一家便利超市從蔬菜批發商那里購買了一批水果和蔬菜,其中包括張賣給該公司的芹菜。次日,該超市所在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管執法中對該批次芹菜進行了隨機查。送檢后發現,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對該批芹菜進行了檢驗。結論是不合格。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如果張某的商品價值在1萬元以下,應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據張某的況,可以從輕罰,故決定對張某進行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元,并罰款5萬元。

途中本想賺點小錢,沒想到卻要一大筆罰款,這讓張某難以接。張某一籌莫展,沒有在法定期限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訴訟。因張先生逾期未繳納罰款,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追加罰款5萬元,共計罰款10萬元。原來的5萬元罰款,張先生已經不知所措,再加上5萬元的罰款,讓他更加慌了。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閩侯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律師:行政罰應遵循罰比例原則頭條號“娟姐的觀點”作者@娟姐的觀點對此進行了分析。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已經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檢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夠如實說明商品來源的,可免予罰。到本案中,張某在事發后配合市監察局調查,并第一時間告知貨來源,避免造更嚴重的危害后果。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酌不予罰。其次,《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罰。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糾正的,可以不予行政罰。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未到行政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其進行教育。到本案中,現有證據證明張某并非專業菜販,且系首次違法,僅獲利14元。上述違法行為節輕微,未造嚴重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罰。最后,市監察局對張某行為的罰雖然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但行政罰應遵循罰比例原則。行政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有事實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質、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來說,行政罰應當遵循罰比例原則,行政罰適用的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質、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綜上,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一審法院判決后,市監察局不服,提出復議申請。但二審法院也裁定駁回市監察局的復議申請,即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明網、作者@零度評論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