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兒罪通常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以罰金。如果拐賣行為節特別嚴重,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以罰金或沒收財產。2005年,一宗震驚全國的拐賣兒大案曝,一拐賣團伙在7年時間將38名中國孩子賣到新加坡,主犯柯建新被判死刑。然而,如果法律僅認定行為為拐騙兒,罪名較輕。只有當通過非法手段拐賣了擁有合法養權的父母或監護人的被監護人,并牽涉到利益易時,才可能被指控為拐賣兒罪。雖然拐賣罪和拐騙罪的懲罰力度不同,但對害家庭造的后果完全相同。未來,將據孫海洋案例來觀察法律是否會加大對拐騙行為的懲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