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章:

5月22日凌晨,陸先生完了一次代駕任務,等待網約車回家的時候,發生了一場意外。他目睹一輛電車撞上了綠化帶旁邊的石墩,車上的人被摔出很遠,流不止,甚至失去了意識。陸先生立即撥打了110報警,并呼了120救援傷者的醫護人員。不久之后,自稱傷者朋友的男子攔住了陸先生和網約車司機,堅稱傷者是由他們撞的,不接任何解釋。在爭執的過程中,救護車和警都到達了現場。警詢問了事件經過并勘察了現場,然后讓傷者的朋友陪同傷者一起上救護車去醫院。救護車剛走,傷者的朋友又來了兩個穿白T恤的人阻攔陸先生離開。陸先生無奈之下跑到附近的加油站,用手機錄下了加油站的監控視頻,給后來的兩人看。這兩人的態度有所轉變,但仍然表示懷疑,因為警還在場,并看了陸先生的錄像,最后勉強讓陸先生乘坐網約車離開。整個過程耗費了將近一個小時。事后,陸先生表示雖然以后還是會幫助別人,但不希再被冤枉。

16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曾引發了一場關于扶還是不扶的網絡大討論。扶人是順應良心,但擔心會遭到訛詐。扶還是不扶仍然是一個問題,不僅涉及道德問題,更關乎法律問題。陸先生比彭宇幸運,因為有監控錄像可以還原真相,洗刷不白之冤。但如果沒有監控錄像,該如何解決“扶不扶”的難題呢?

首先,我們需要回歸到“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主錄像證明歸還給救助人。一些法院在判決中已經很好地遵循了這一原則:如果有傷者家屬主張救助人是侵權人,首先要求傷者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采取“無過錯推定”的原則。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救助者為肇事方的況下,應該肯定救助人的行為,這樣才能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更好地解決扶與不扶的難題。

其次,我們應該思考如何讓訛詐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扶人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但訛詐者卻是零本。許多幫助他人的人最終自食其果,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還遭了嚴重的神和名譽損失。訛詐者卻毫無損失,最多只是輕描淡寫地道個歉。比如2014年,廣東河源市東源縣漳溪鄉村民吳偉青扶老人送醫后卻被誣陷為肇事者,無法申訴的他最終承不了巨大的力而自殺。我們是否可以將被救助者及其家人朋友故意誣陷救助者以詐騙罪或敲詐勒索罪刑,并讓他們賠償救助者的損失?雖然在作上可能會有一些困難,但我們不能任由誣陷者無所顧忌。我們需要肯定和弘揚見義勇為神,但在救助他人之前,如果我們沒有足夠的財力,一定要注意保護好自己。我們可以在救助之前查看是否有監控錄像,是否有目擊證人,如果可能的話,自己打開手機錄像。當然,最好的況是我們不需要這麼做就能幫助他人,希扶與不扶不再為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