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士和丈夫,在他們結婚后育有了一個兒,名小花。小花上小學之后,由于田士的家庭遇到了拆遷問題,他們不得不搬到離小花學校較遠的地方居住。為了不影響小花的上學,田士和丈夫商量決定將小花送到托管中心,每周一由丈夫送去上學,一周四天小花在托管中心用餐和居住,周五放學后再回家住。
然而,有一天丈夫去接小花時,小花卻不停地哭泣。丈夫以為小花與同學發生了矛盾,但小花不愿意原因,所以丈夫也沒有太在意。之后的幾次送小花去托管中心,小花都表現出非常抗拒的態度,但仍然沒有原因。田士和丈夫以為小花不習慣離開家在托管中心生活,所以也沒有深究。
直到小花15歲考上高中,通過學習道德法課程,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識后,告訴田士和丈夫,在5年前被托管中心的一名男老師萬某侵犯過,并且事后還被威脅不許告訴家長。聽到這件事后,田士和丈夫有些不相信,因為他們認識萬某和他的妻子張士,而且萬某還是一所學校的老師,小花當時只有10歲。
為了確保安全,夫妻倆帶著兒去醫院檢查,并去找萬某核實況。萬某一開始堅稱自己是一名老師,不可能做出這樣的事,同意與他們見面說明況。然而,最終萬某沒有面。醫院檢查結果確認兒有陳舊痕跡,田士和丈夫無疑報警尋求幫助。事后,小花被診斷出患有抑郁癥。
然而,萬某的妻子張士堅稱,小花當時在托管中心住的房間還有兩個男和兩個阿姨,且萬某是一名老師,因此他被“誣陷”。警方介調查并確認萬某有犯罪事實后,對他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對于這件事,一些網友表示憤慨,認為張士應該離婚,因為萬某不僅被警方拘留,而且有醫院的鑒定和當事人證詞等證據證明他是有罪的。其他網友質疑警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定罪,希確保證據扎實,避免讓這樣的人逃懲罰。
從法律角度來看,首先要明確的是,我國刑法對未年人實行特殊保護,特別是對未滿14周歲的未年人。據刑法規定,只要有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方是未滿14周歲的未年人,但仍然與其發生關系,都將被認定為強罪,并且將到從重罰。因此,只要萬某知道小花的實際年齡,他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強。
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重視調查和證據核實,并確保證據確鑿。據警方對萬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實,可以推斷他們已經有了確鑿的證據,比如醫院的鑒定和當事人證詞,證明萬某有犯罪行為。
據刑法規定,強罪的刑罰為3至10年有期徒刑,如強造其他嚴重后果,則刑罰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能證明小花的抑郁癥是由萬某的侵害導致的,那麼這屬于法定加重罰的況,應當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托管中心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民法典的規定,托管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和生活期間的安全負有管理職責,如果因未盡到義務導致損害發生,托管中心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可以向萬某追償。
最后,教師法和未年人保護法等規定,會止萬某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因此,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認定萬某構犯罪的證據確鑿。希家長們能夠與子保持良好的通,及時發現問題,并防范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