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周作人所撰寫、魯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說之發達》手稿在嘉德公司拍賣中,價格為184萬。然而,在拍賣期間,周作人的后人得知此事后,要求嘉德公司停止拍賣,但嘉德公司要求提供所有權證據,即“抄家清單”,由于無法提供,手稿最終被拍賣。周作人的16位后人于2013年7月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手稿,理由是該手稿在“文革”期間被抄家,所有權應歸周作人及其家屬。然而,嘉德公司認為他們是基于委托拍賣合同合法占有并拍賣此手稿,并不構非法占有。據權法規定,只有非法占有的況下才需要返還原,因此周作人的后人無法要求嘉德公司返還手稿。此外,周作人后人也無法要求委托拍賣人返還手稿,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委托拍賣人非法占有手稿。周作人的后人在二審中敗訴,維持了原判。這個案例中存在兩個關鍵問題:第一,未在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手稿被拍賣。在拍賣期間,尚未拍賣出去的手稿,周作人的后人雖然與嘉德公司進行了涉,但未申請財產保全,結果導致手稿被拍賣。第二,由于所有權歸屬不明,周作人的后人向中介公司主張返還原,而不是直接與所有權人聯系。據法律,周作人的后人無法要求中介公司返還手稿。在另一起糾紛中,周作人的后人與紹興魯迅紀念館發生爭議,周作人的后人要求返還被捐贈給紀念館的17封信件,但最終敗訴。這起糾紛中,關鍵問題是其他共有權人是否同意并知,因為共有財產有平等的理權。若其他共有權人不同意贈與,則贈與行為無效,共同財產應返還。然而,由于周作人的后人未能證明其他共有權人是否同意贈與,最終敗訴。總而言,在特殊歷史時期,品的所有權歸屬可能變得混,導致返還原的難度增加。現行社會財產流轉需要依據一定的秩序進行,對于沒有登記的一般產,占有者即為所有權人。因此,如果在特殊歷史時期的品歸屬不明況下,要求返還原可能會存在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