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權法》和《民法典》都采用了列舉主義的立法模式,其中《民法典》第240條規定了所有權人對其不產或產的權利。該規定采用了絕對所有權的概念,堅持一一權的原則,并不允許一個上存在多個所有權。首先是占有權能,即權利人對標的為事實上管領的權能,是權利人對標的進行現實支配的前提和基礎。侵害所有權的占有權能,所有權人可以行使返還原請求權。其次是使用權能,指權利人依標的的質或用途,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活和生產需要的權能。使用權能不能離占有,占有往往是使用的前提和基礎。所有權的使用權能不同于用益權,它僅僅是一項權能,不是一項獨立的權利。另外,所有權的使用是不毀損或不變更其理形態而對的利用。第三是收益權能,包括收取標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權能。據《民法典》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約定或易習慣取得。第四是分權能,是指對標的進行置,從而決定標的命運的權能。最后,雖然《民法典》未規定所有權的消極權能,但據目的解釋和系解釋,立法也承認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消極權能是指所有權人有權依法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所有權作為權的一種,有支配和排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