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案例分析及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許軍向趙強購得一套住宅后,發現因趙強拖欠其表哥劉威的債務,之前一直把該房租給劉威夫婦居住,直到趙強還清債務為止。多次涉無果,許軍將劉威夫婦訴至法院,要求二人立即騰空并搬離案涉房屋。然而,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駁回了許軍的訴訟請求。據法院的判決,租賃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發生所有權變況下,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018年3月,趙強向表哥劉威借款150萬元,并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房屋出租給劉威,以借款150萬元的利息為租金。在趙強未還清借款的況下,劉威有權居住或者轉租、轉借。此后,劉威夫婦一直居住于該套房屋,并按時繳納水電、業等費用。

2018年5月,趙強與許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售房屋給許軍,購房總價款為120萬元。在許軍支付30萬元定金后,詢問能否去看房,趙強回復該房屋現由其表哥劉威夫婦居住,暫不便看房。對此,許軍未表示異議,在支付了剩余款項后,與趙強一起至不產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領取了該房屋的產權證書。因趙強未歸還借款,案涉房屋一直由劉威夫婦居住。后許軍便與趙強簽訂了退房退款協議,約定若趙強一個月未將房屋付其使用,則應當退還購房款120萬元,否則其有權自行開鎖住。然而,一個月后,趙強未房亦未退款。許軍將劉威夫婦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立即騰空并搬離案涉房屋。

然而,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許軍是通過與趙強簽訂買賣合同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雖然辦理了不產產權變更登記,起到了權利公示的作用,但是出賣方自始未付,可見許軍從未實現過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未能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權能。因此,在所有權與占有權相分離的況下,尚不能認定許軍有權基于房屋所有權人地位而要求房屋的實際占有人排除妨害。此外,劉威夫婦在房屋買賣前就已與趙強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二人對房屋的使用不屬于非法侵占。在許軍支付定金、要求看房時,趙強便告知劉威夫婦居住于此,不便看房。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許軍在明知該房屋已被出租的況下仍然購買,應當承擔相應后果,無權要求劉威夫婦搬離房屋。同時法院釋明,若許軍認為因未能實際取得對房屋的實際占有致使自權利損,可依法向合同相對方趙強主張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許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