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與陳大爺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陳大爺承租唐士的別墅,并明確合同允許攜帶貓狗住。然而,由于陳大爺在租賃房屋期間飼養了大量的流浪,嚴重干擾了周圍鄰居的生活,引發了糾紛。唐士將陳大爺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房屋使用費、違約金、財損失,并返還煤氣卡、水卡和鑰匙。陳大爺提起反訴,要求唐士返還剩余房租和押金。經過海淀法院的審理,法院認為陳大爺將大量流浪飼養在租賃房屋違背了常人理解和合同本意,因此判決解除唐士與陳大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并做出相應的賠償和退還要求。雙方均不滿判決結果,陳大爺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現在該判決已經生效。

士在訴訟中稱,與陳大爺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約定他承租的別墅,租期為一年,押一付六。合同簽訂后,唐士按時付房屋,而陳大爺也按時支付了租金。然而,在租賃期間,陳大爺飼養了大量流浪,嚴重干擾了鄰居的生活,并引發了糾紛。陳大爺后來搬離了別墅,而唐士在查看房屋時發現,房屋部幾乎被毀損,家和生活設施也被破壞。因此,將陳大爺告上法庭。

陳大爺辯稱,唐士在他住院期間未經他同意將品和搬出房屋,并強行更換了房屋門鎖,導致他無法居住。他認為這是房東違約,他也因此報警。陳大爺還表示,盡管房屋有些臟,但只有一點損壞,他原本計劃在退租時請人打掃。他還聲稱自己是小保護協會的員,在簽訂合同時房東允許他攜帶寵住。由于唐士將他趕出房屋,他無法返還煤氣卡和水卡等品。然而,法院查看了房屋的狀況后發現,房屋存在嚴重的損壞,陳大爺的辯解不能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合同中注明陳大爺可以攜帶貓狗住,但據常人理解,這通常指允許住戶攜帶一定數量的寵。然而,陳大爺將社會上棄的大量貓狗飼養在租賃房屋,這是違背合同本意的。另外,合同對房屋居住人數也有限制,唐士如果知道陳大爺會飼養大量,是不會同意的。因此,唐士在了解房屋狀況后拒絕繼續讓陳大爺居住是可以理解的,這也是為了防止房屋進一步損壞。然而,應該采取正確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據陳大爺的報警記錄,唐士未經他同意強行讓他搬離房屋,這種行為是不妥當的,并且給陳大爺造了損失,應該予以賠償。綜合雙方的請求,法院做出了相應的判決。陳大爺對判決結果不滿提起了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

此案提醒人們,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準確將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效果。為避免誤解和糾紛的發生,當事人在擬定合同時應真實地反映自己的意思,并對特定問題進行明確說明。在簽訂合同時,各方應仔細閱讀條款并審慎考慮容。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及時通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以免矛盾擴大和損害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