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鎮江市,一位購房者通過中介功購買了一套房屋,價為100萬元。然而,買家由于資金不足,向中介出示了借條并請求中介先行墊付尾款65萬元。然而,由于買家未能按時償還款項,中介將其告上了丹徒區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審理,法院發現中介存在“吃差價”的行為。實際上,中介只向賣家支付了51.5萬元,而不是全部的65萬元。因此,法院不支持中介要求買家償還差價的請求,并判決買家應返還中介實際出借的51.5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李強是一名房地產中介業務員,王建是鎮江某小區的房屋主人。兩人曾就該房屋達協議,約定以86.5萬元的價格出售房屋。無論李強以多價格將房屋賣給王建,王建只收取86.5萬元,超出部分歸中介的李強所有。2022年11月9日,在李強的居間下,房主王建與買家金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轉讓價為100萬元。首付款35萬元在2022年11月11日支付,尾款65萬元在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中介傭金為買賣雙方各支付總價的1%。然而,在居間過程中,李強并未告知金帥關于以86.5萬元“鎖定”房屋的約定。由于資金困難,金帥只支付了購房款35萬元和中介費1萬元。為了促易,經過李強與金帥協商,李強先行墊付了剩余的購房款。同時,金帥出了一份借條,說明需要全款購買房屋,李強借給金帥65萬元,金帥應在2022年11月25日前償還借款。隨后,王建在微信中向李強確認收到了86.5萬元的全款,房屋也功登記在金帥名下。然而,直到2023年8月,金帥仍未償還上述款項,李強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金帥歸還借款65萬元并支付資金占有損失。丹徒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被告墊付購房款,被告出了借條,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應返還原告。對于出借金額,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借貸合意和款項付。雖然被告出了65萬元的借條,但被告在出借條時認為房屋價款為100萬元,已支付了35萬元,尚欠賣方65萬元的購房款由原告墊付。然而,在被告與賣方達購房協議之前,原告作為中介已經與賣方以86.5萬元的總價“鎖定”了房屋,原告實際上只是墊付了51.5萬元的購房款,被告出的借條中包含了13.5萬元的房屋差價。原告瞞了房屋的實際出讓價,這違反了中介的如實報告義務。這部分差價并不是中介應該獲得的報酬,原告也沒有實際借給被告這部分差價。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差價的請求,并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實際出借的51.5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中介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如果中介人故意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況,損害委托人利益,就不能要求支付報酬,并且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法律規定,房地產中介不得利用其居中地位,向買方瞞低價促合同簽訂,通過“吃差價”獲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中介人瞞了與賣方的保底條款,使買方對買賣合同的標的額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因此,借條中超出房屋實際出讓價的部分并不是買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實際上并沒有形關于該部分金額的借貸合意,因此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