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思明法院公布了一起有關房價下跌導致購房違約的案件。一名子在“以小換大”的過程中遇到了困難,一邊掛售自己的小套房,一邊簽訂了購買大套房的合同。然而,由于房價持續下跌,的房產遲遲無法售出,最終導致了違約,并引發了法律糾紛。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起因是這樣的,這位子彤彤看到房價下跌,便決定趁機“以小換大”。與金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同時掛售自己的房產。據合同約定,房子以563萬元的價格,雙方需要在3個月辦理過戶手續。在提過戶資料的前10個工作日,金姐需要提前還貸和解押手續,而彤彤需要在提過戶資料功當天支付尾款。彤彤在簽訂合同當天將30萬元購房定金轉中介的賬戶。

然而,兩個月過去了,彤彤向金姐提出希延后過戶時間并減購房款的要求,理由是的房產尚未出售。金姐多次催促,但彤彤仍未明確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最終,3個月的合同期限結束后,彤彤卻聲稱自己沒有購買能力,想要解除合同。房產中介表示將把彤彤支付的30萬元定金轉給金姐。不服氣的彤彤遂將此事告上法院,要求金姐雙倍返還定金。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綜觀雙方的履約過程,金姐一直積極促合同履行,并已做好了資金準備辦理解押手續。《房產買賣協議》是雙方共同簽訂的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義務存在牽連關系。鑒于彤彤已經表示需要變更過戶時間,金姐也無法確定辦理房產解押手續的時間,要求金姐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手續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認為在合同沒有可撤銷的理由的況下,彤彤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構了違約行為。同時,金姐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也是不誠信的行為。因此,法院駁回了彤彤的訴訟請求。

提醒,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付款時間等核心條款。依法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誠信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購置較大金額的房產之前,買方應全面考慮履約風險,審慎評估自己的付款能力。彤彤在購買新房之前,并未充分評估自己的付款能力以及資金籌措方面的風險,導致在房價下跌、自己的房產無法售出等況下產生違約行為。

此外,合同的履行應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應恪守承諾,按照誠信原則行使合同權利,并在無法避免違約的況下積極與對方協商,減對方的損失,而不是尋找合同解除合同。彤彤在自己違約的況下,試圖利用合同中對辦理房屋解押手續時間的約定不夠明確的,要求金姐承擔違約責任,這明顯是不誠信的行為。為了避免此類不誠信行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付款時間等核心條款。

總之,法院認為彤彤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駁回了的請求。這個案例提醒人們在購房過程中要注意風險評估和合同條款的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