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經常在手機上看到這樣的視頻:一群人帶著金屬探測儀在深山老林或者田間地頭掃描,等待金屬探測儀發出信號后立即開挖,他們還能撿到不錯的寶貝。這種所謂的“探寶致富”吸引了許多人的興趣,但是戶外探寶挖到的古錢幣,私自占有并售賣是否違法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羅某的故事。

從2019年到2022年,羅某和幾個同伴六次來到貴州進行“探寶”。據羅某的供述,他表示在2019年到2021年上半年的幾次來到龍里“探寶”都沒有找到任何東西。然而,2021年下半年,羅某再次和同伴來到龍里“探寶”。他們來到龍里龍山鎮某地塊,用金屬探測儀開始尋找寶藏。沒過多久,金屬探測儀發出了報警聲,羅某和他的同伴們立即開始據區域進行挖掘。隨著土層一層層地被挖開,羅某所在區域挖出了一枚印有“永歷通寶”字樣的古錢幣,隨后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260元的價格將該古錢幣出售給劉某輝(另案理)。

在貴州取得了“探寶”收獲后,羅某想再“挖”點東西出來。于是在2022年春季,羅某再次來到貴州,在惠水縣某稻田里“挖”得了59枚古錢幣、5個煙斗、1把鎖和10個銅鈴,并將這些品非法占有。

2023年3月,羅某接到警方電話傳喚后,主投案。到案后,羅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主退還了260元贓款給公安機關。

經過貴州省博館的鑒定,羅某盜得的“永歷通寶幣一分”古錢幣屬于一般文,在價格基準日的市場價值為2000元。而他盜得的古錢幣59枚、煙斗5個、鎖1把、銅鈴10個也都屬于一般文,在價格基準日的市場價值共計2540元。

2023年10月23日,這起盜竊案在貴州省龍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羅某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并悔過自新:“我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我犯了錯誤,希法庭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過審理,法院查明羅某犯下了盜竊罪,事實清楚明白,證據確實充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當庭宣判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犯盜竊罪,判拘役三個月,并罰金5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羅某所盜一般文,包括古錢幣59枚(帶孔古錢幣47枚、不帶孔古錢幣12枚)、煙斗5個、鎖1把及鈴鐺10個,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家。

三、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260元及作案工金屬探測儀一臺,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羅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