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對何某某訴曾某某、羅某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未支持何某某的訴訟請求,即要求羅某某、曾某某、都地鐵運營公司刊登道歉聲明、在案涉地鐵站連續十天宣讀道歉聲明,并賠償50000元的經濟損失及神損害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為可分為當時和嗣后兩個階段進行評價。首先,在糾紛發生當時,羅某某、曾某某誤以為“鞋面閃點”是攝像頭發出的亮,出于維護公共利益和自權益的考慮提出了質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合理的。然而,他們的行為方式并不妥當。同時,由于糾紛發生在晚間,行人稀,沒有引起車上乘客和車站行人的圍觀和討論,盡管這個誤會事件對何某某造了一定影響,但影響范圍相對較小。另外,考慮到在報警理后,羅某某、曾某某及時當場道歉,接了民警的批評教育,并主提出承擔通費進行補救,二人的道歉方式與誤會造的影響程度相當。

其次,在糾紛嗣后階段,羅某某、曾某某以及車上乘客、車站行人并未在網絡、等社會層面上散布信息,造誤會事件被大眾和知曉的原因是何某某在網絡上發布了相關信息。因此,社會公眾層面上的影響不應歸責于羅某某、曾某某。因此,羅某某、曾某某并沒有侵犯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權。

同時,何某某主張都地鐵運營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滿足侵權責任的構要件。然而,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地鐵工作人員履行了正常的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沒有與乘客發生爭執,也沒有剝奪、限制乘客的人自由,或搜查乘客,或侵犯乘客私的行為,因此都地鐵運營公司并沒有侵犯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權。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