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備關注的“都地鐵拍案”一審判決書下來了,對兩名子不構對男子一般人格權的侵權,男子要求的道歉及賠償訴求均被駁回。這一判決引發了輿論的嘩然。
判決書中指出了一些重點容:首先,法院將兩名子污蔑何某拍的行為定義為“誤會”,并認為對何某的影響較小。并且,兩名子的道歉方式被認為與誤會的范圍及程度相當。其次,地鐵公司的工作人員的行為被認定為實施正常履職行為及安全保障義務,無主觀過錯,因此不構對男子一般人格權的侵權。第三,社會公眾層面的影響被歸咎于何某某自發布信息所致。
總結來看,污蔑何某某拍的兩名生無需道歉、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這一判決引發了廣泛關注。而令人值得關注的是,一審判決結果公布后,各大紛紛將標題從“男子被污蔑地鐵拍案”改為“都地鐵拍案”。此外,許多網友在評論區表示“支持”都法院的判決。
然而,細讀整個判決書可以發現三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首先,法院認為糾紛發生時并未引起車上乘客及車站行人的圍觀及討論,但據網傳視頻截圖來看,當晚乘坐地鐵的人員似乎并不。即使行人并不多,也不能以此認為對男方的污蔑影響范圍小,兩名子的道歉就能抵消其所遭的污蔑。其次,糾紛發生后警察到場的時間間隔近40分鐘。據何某某的自述,他最初被要求鞋檢查,但后來變了他主鞋檢查;他被管理員架住、控制住帶下車,但管理員了一下就立即松開;他被方質控,被迫下車自證清白,但協商前雙方是在管理員詢問之后自愿下車的;方1號在男方面前對手機說“我吃到個大瓜,地鐵……”,并沒有提到拍的事;方大喊“你在拍吧!”“你干嘛?想摧毀證據嗎!”“他鞋上裝攝像頭了拍”,也沒有提到這些容;男方在過道站了近半個小時,而判決書中寫的是在保衛科配合檢查。最后,警察到場后方1號多次檢查仍未道歉(二十歲),而方2號(三十歲)在第二次檢查后迅速說了句對不起,并表示愿意承擔男方打車回去的車費。關于社會公眾層面的影響,法院認為這是何某某自己發布信息所致,而不應該歸咎于兩名生。
這些細節讓人深思。法院的判決認為糾紛發生時并未引起過多關注,但實際上網傳的截圖顯示當晚乘坐地鐵的人員并不。即使行人并不多,也不能因此認為對男方的污蔑影響范圍小,兩名子的道歉就能抵消其所遭的污蔑。另外,在警察到場之前,一系列事件發生,男方的經歷與判決書中的描述并不完全一致。最后,方1號多次檢查后仍不道歉,而方2號在第二次檢查后才說了句對不起,并表示愿意承擔男方打車回去的車費。
這一判決引發了廣泛爭議。有網友質疑:“誣陷人只需要道歉嗎?”還有網友認為:“男方是不是過度維權了?”然而,站在男角度來看,男子的目的是為了告誡“小仙們”,不講證據和不講道理就污蔑他人的做法是需要負責任的。大家原本以為,這次兩子應該要付出代價了,卻沒想到判決結果卻是“影響擴大系男方責任”,也就是說,兩名子雖然有錯,但并未達到“以正視聽”的標準。如果是這樣,那麼以后在地鐵或其他通工上,任何對男拍的懷疑要求檢查的行為是不是都可以認為是正當合理的呢?這樣的判決對公眾來說并不令人滿意,甚至有些泄氣。然而,如果污蔑者輕易逃,被污蔑者還要表現寬宏大量原諒污蔑者,這也是相當諷刺的。
對于這一判決,大家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