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于12月12日對何某某訴曾某某、羅某某、都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的一審宣判后,當事人何某某通過代理律師表示不滿,并決定提起上訴。本案起因于6月11日,何某某在地鐵車廂中因一雙鞋引發爭執,最終導致一場法律糾紛的發。在法院審理中,何某某主張要求被告羅某某、曾某某、都地鐵運營公司刊登道歉聲明、連續十天在案涉地鐵站宣讀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神損害金共計50000元,但法院最終未予支持。法庭認為在誤會發生時,羅某某、曾某某提出質疑有一定正當,且在后續的行為中二人及時道歉、接批評教育,盡力彌補誤會帶來的影響。法院對都地鐵運營公司的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判定,認為其并未構對何某某一般人格權的侵權。整個案件中,地鐵工作人員履行了正常履職行為,未涉及與乘客的爭執或侵犯行為。
在庭審期間,何某某表達了自己的不滿和難之,稱整個過程需要克制緒,但他強調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并表示將剩下的給法律理。對于法院的裁決,社會輿論出現了分歧。一些人認為支持維權,主張上訴,認為生應該在懷疑被拍時有權質疑,但也應真誠道歉;另一方面,有人對法庭裁決提出質疑,認為如果僅憑懷疑就可以濫用警力,將會導致社會對立況加劇。在這個案件中,雙方緒激,社會輿論各抒己見。都地鐵“攝像頭”案的審判結果引發了廣泛討論,對法治、社會責任以及公民權利的邊界提出了新的思考。未來,隨著案件的發展,眾人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以期更全面地了解事件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