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崇州警方通報稱,都崇州一名2歲多在小區被一只黑羅威納犬襲擊傷。咬傷,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這一事件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人們開始關注羅威納犬是不是烈犬,以及是否應該養這種犬種。針對這些問題,上游新聞據公開報道進行了梳理。

羅威納犬是一種原產自德國的犬種,強壯,作迅猛,被廣泛應用于警犬工作。在我國,警犬(工作犬)有多個品種,其中包括羅威納犬、德國牧羊犬、拉布拉多犬等。羅威納犬的祖先早在羅馬時期就隨軍驅趕牛羊,該品種在德國威培育功,可作為畜牧犬、警犬、護衛犬、伴犬。在養狗圈,羅威納犬被一些人冠以“警犬之王”的稱號。它們對惡意侵者十分兇猛,特別適合作為護衛犬。

然而,羅威納犬在多個城市被列為養犬種。據北京日報、九派新聞的報道,《都市養犬管理條例》中規定了22種養的烈、大型犬種,但不包括羅威納犬。然而,廣州、、福州、南昌、重慶等多個城市都將羅威納犬視為“烈犬、攻擊犬種”或“危險犬”,列養犬種名單。這引發了關于養犬種的討論和質疑。

近年來,城市惡犬傷人事件頻頻發生,引起了對養犬管理的關注。各地政府紛紛出臺了相應的養犬管理規定,主要原則是分區域分犬類管理,不搞“一刀切”。然而,這些規定往往難以得到嚴格執行,執法不嚴為重要因素。一些養狗人士在遛狗時不牽繩、不戴套,放任犬只在公共場所四奔跑,而這些違反規定的行為往往不會到任何罰。由于缺乏執法約束,一些養的大型烈為“移危險源”。因此,嚴格執法和加強監管變得尤為重要。

有人提議將犬只傷人的刑事責任寫刑法修正案,制定的法律條文,進一步完善犬只傷人案件中的追責問題。已經有量判例對養狗人因過失導致嚴重后果判刑。然而,對于是否應該將犬只傷人刑仍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應該分析,不能輕易給他人套上違法犯罪的帽子。

總之,城市惡犬傷人事件的發生引發了對烈養的關注與討論。養狗管理規定的執行不嚴格,養狗人士的守法自律和執法部門的嚴格執法都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未來,應加強對犬只傷人事件的追責,并在法律層面完善相關規定,以保護公眾的安全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