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雙方的期間,他們常常通過贈與禮、紅包和轉賬等方式來表達彼此的。但是,當雙方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將期間的轉賬進行返還呢?今天,小興知法將通過一個真實案例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基本案如下: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間建立了一段關系。在期間,陳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共計向王某轉賬了5萬余元。此外,陳某還花費10萬元為王某支付了購買機車的定金款,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王某賬戶轉賬了30萬元用于買房。現在,陳某以民間借貸為由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雙方期間的轉賬共計45萬余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和王某在期間,陳某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對方轉賬了45萬元。陳某向法院提了微信轉賬記錄,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5200元、6666元、8888元等金額,這些金額都低于1萬元。結合陳某以往的轉賬數額等況,可以認定這些金額是雙方期間的贈與行為。至于其他金額共計40萬元,陳某主張這些大額轉賬都是王某的借款,而王某則主張這些轉賬都是陳某的贈與,但是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點。法院進一步考慮了雙方對這40萬元用途的陳述,綜合考慮了雙方的經濟能力、轉賬目的和轉賬數額等因素后,認定陳某和王某之間確立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此王某應該向陳某償還這40萬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和第六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若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況下,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則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還。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原告僅憑借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如果被告抗辯轉賬是為了償還其他債務,被告應當提供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最后,法表示,在判斷男雙方期間的轉賬行為時,應該綜合考慮轉賬的時間、金額、用途以及雙方的財務狀況等因素。據日常生活的規律,男雙方在期間進行的小額財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如購買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費,以及特殊節日的財贈與,如"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以及符合當事人收水平的小額轉賬等,都應該被認為是維系雙方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費,并不能被認定為形借貸關系;但是對于期間的大額轉賬,應該考慮轉賬行為的目的、日常生活經驗、善良風俗和各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因此,男雙方在期間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注明轉賬或紅包的用途,避免日后發生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