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岳市湘縣,一對同學陳某(男)和王某()在2017年建立了關系并同居,但在2019年上半年因矛盾而分手。分手后,王某向陳某出了一張4.8萬元的欠條,稱其為分手費。然而,陳某多次催要卻未收到還款,于是將王某告上了法庭。經過調查,發現在2017年12月,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小汽車,但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在分手時,陳某和王某就車輛歸屬和補償問題進行了協商,并訂立了欠條,形了債權債務關系。

湖南省湘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確實欠陳某4.8萬元的款項。陳某提供的錄音證明了他和王某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車輛,并且在分手過程中就歸屬和補償進行了協商。因此,雖然王某在欠條上將其稱為分手費,但實際上是對涉案車輛給予陳某相應折價補償款。這種補償款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王某聲稱欠條是在被陳某脅迫下出的,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這一點。同時,還辯稱即使陳某出錢購車也屬于贈與,但也沒有提供贈與意思表示的證據。因此,據法律規定,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即支付欠款。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然而,湖南省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從法的角度來看,分手費一般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分手費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中也沒有對其進行規定。當事人如果僅僅起訴索要分手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當事人通過分手協議書等形式約定的分手費屬于法理上的自然之債,即不可強制執行的債務。同時,之間約定的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等屬于社會陋習,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判斷當事人之間的資金轉賬是借貸還是贈與關系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在理這類案件時,法院除了需要審查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和銀行轉賬流水等付憑證外,還需要結合金額大小、款項來源、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況、當事人關系親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一般來說,民間借貸關系的立需要借貸雙方達合意并實際支付款項。在男期間,金錢轉賬等行為很常見。如果這些轉賬并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或者是在一方生日、重大節日期間帶有禮質的轉賬,或者雙方之間頻繁互相轉賬,那麼可以認定為之間的贈與關系,而不是民間借貸關系。

判斷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分手費是補償還是財產分割協議也需要注意背后的法律關系。在理這類案件時,需要仔細審查雙方簽訂的約定分手費容的證據,以確定其是對一方的補償還是對雙方在期間共同購置的房屋、車輛等財產的分割。如果雙方在期間購置了房屋或車輛,但由于關系良好導致出資混同,那麼在分手時可以約定一方分得財產,另一方因為在購置財產時也有出資而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財產分割協議在法律上是被支持的。在本案中,雖然欠條上寫明是分手費,但陳某提供的證據證明了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車輛的事實,并且分手后他們就車輛歸屬和補償進行了協商。因此,這張欠條不僅僅是分手費或補償費,而是對車輛的折價補償,而該補償款的約定基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汽車并由王某取得所有權的基礎法律事實,因此是合法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