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你儂我儂分手后決絕轉當已往事欠條也要算清楚一方稱是分手費另一方則稱是購車款是還是債?分手,欠條還款問題引發糾紛。湖南省岳市湘縣的陳某和王某是同學,他們在2017年7月份建立了關系并同居,然而在2019年上半年,由于矛盾的產生,兩人決定分手。事的起因是,方王某在2019年7月向男方陳某出了一張欠條,金額為4.8萬元,欠條上標明是分手費。然而,王某卻一直未歸還欠款,陳某多次催要也未果,于是將對方告上了湖南省湘縣人民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在2017年12月,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小汽車,車輛登記在王某的名下。在分手時,陳某和王某就雙方共同購買的車輛歸屬及補償問題進行了協商,并簽訂了欠條,形了債權債務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應向陳某支付4.8萬元欠款,因為陳某提供的錄音證明了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車輛,并在分手時對車輛歸屬和折價補償進行了協商調解。雖然王某出的欠條上寫著分手費,但實際上是對涉案車輛給予陳某相應折價補償款。這個補償款并沒有違反法律止規定,也沒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該被確認。王某聲稱欠條是在陳某脅迫下出的,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在出欠條的過程中存在脅迫況。同時,王某也沒有證據證明陳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所以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法院判決王某向陳某支付4.8萬元欠款。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然而湖南省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法指出,分手費一般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為分手費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分手費的規定。當事人通過《分手協議書》等形式約定的分手費屬于法理上的自然之債,但法律不賦予強制執行之效力。另外,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分手費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在判斷當事人之間主張的資金轉賬是借貸關系還是贈與關系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借條、收據、欠條等憑證,以及銀行轉賬流水等款項付憑證。而在判斷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分手費是補償費還是財產分割協議時,需要探究分手費背后的法律關系,即約定分手費容的欠條等證據。如果約定的分手費是對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進行分割后的折價補償,那麼該約定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總的來說,分手費的法律問題并不容易解決,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并據況做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