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的承諾隨可見,“520”的紅包隨手就發,意綿綿時“拿去花”,一旦分手時“明算賬”。中頻繁轉賬“對你不完”,一旦分手鬧到法院“就像一陣風”……最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雙方分手后因返還財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法院認為,雙方因表達意的消費及贈送手機系為增進的贈與,即使終止,也無需返還。

小鐘與小陳于2022年8月通過網絡認識,同年10月份雙方往建立關系,小鐘通過微信4次向小陳轉賬9900元讓其自行購買蘋果手機,并綁定微信親屬卡讓小陳消費2375.97元。相2個月后,兩人提出分手。小鐘認為,分手后小陳應當返還期間的轉賬錢款故訴至法院。小陳辯稱,雙方在過程中互有花銷,小鐘主自愿花銷錢款應當為贈與行為,雙方之間并無婚約,因此無需返還錢款。

一審法院認為,在期間,男為增進相互給付一定財的行為極為常見,之間向對方以特定額度給付金錢,此類開銷的本目的在于向對方表達慕之意及維系、發展當下有極為鮮明的彩和特定質。雖然小鐘、小陳雙方關系存續時間不長,但從聊天記錄可證實購買手機是小鐘期間以增進送禮為由的自愿贈與,小陳使用親屬卡或小鐘購買品的消費數額、時間并沒有明顯超出日常人往范疇,故小鐘表達意的消費及贈送手機系其以增進的贈與,終止后,小鐘請求被告返還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還駁回原告小鐘的全部訴訟請求。

小鐘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認為,本案系雙方分手后因返還財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期間的男雙方為增進、挽回,發生財產往來屬于正常現象,對于其中有特殊含義或金額較小的給付,應當視為雙方表達意的普通贈與行為。本案中,小鐘上訴主要系請求小陳歸還9900元購買手機的款項。二審法院查明,2022年11月15日小鐘和小陳正在鬧矛盾,小鐘為挽回,分四次自愿向小陳轉賬9900元。該行為屬于以為目的的普通贈與,小陳已經收到該轉讓款。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贈人,贈人表示接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小鐘的贈與行為完并生效,不可撤銷。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據此判決駁回小鐘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心語】男雙方在期間,日常生活消費、相互贈送的小件是雙方維系的必要支出,此類小額財產贈與屬于無償贈與行為,即使雙方結束關系,贈與也應歸贈人個人所有。但對于大額支出,如有證據證明系附條件的贈與,如結婚為前提等,若雙方結束關系,出資一方可要求返還。因此,金錢不是衡量的唯一標準,更不是表達意的唯一方式,為避免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時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被沖昏頭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