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最近,92歲的北京市朝區居民王淑英向記者了自己長期以來的擔憂:老伴去世了,自己又沒有子,現在行不便、孤苦一人,余生應該托付給誰?尋找一個可靠的監護人,來解決生活、醫療、財產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為了王淑英的當務之急。這也是不孤寡老人的共同心聲。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人面臨著和王淑英同樣的困境。

誰來擔任他們的監護人?民法典為這一群提供了意定監護制度,并且明確了社會組織可以為意定監護人。

就這項制度的開展況,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有相關經歷的訪者反映,當前能夠作為意定監護的組織麟角。

訪專家認為,社會監護服務組織擔任意定監護人有非常迫切的現實需要,但落實況仍存在一定不足。因此應當加快培育和發展能夠擔任監護人職責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回應社會需求。同時,從準資格、履職要求、監護職能等環節建設職業監護人系,圍繞民法典意定監護制度進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

特殊家庭需求迫切

年近80歲的北京市民李士和今年80多歲的丈夫都是某科研機構的退休科研人員,家中還有一個50多歲、智力及神多重殘障的兒。李士丈夫兩年前因疾病需要長期住院,已不備照顧殘障兒的能力。這讓李士面臨一個難題:如果夫妻倆失能失智,兒又屬于智力及神多重殘障,誰來監護他們?而一旦夫妻倆離世,誰來照顧兒呢?

在進行公證后,李士終于放下心來,自己的后事總算有了著落——依據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制度,與原單位下屬的一家國企簽訂了一系列意定監護協議并進行公證,一旦自己部分或全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由這家國企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然而,真正找到合適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作為其部分或全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的,卻并不多。

楊君就曾因“實在找不到監護服務組織”而頭疼。有一個孤獨癥兒子亮亮,今年20多歲,已經完了初中和職高教育。因為家庭的特殊況,很早就開始關注意定監護,想為亮亮安排好未來的生活。然而,在社會上,確實有專門做社會監護服務的組織。

觀念轉變需要時間配套制度尚不完善

雖然民法典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供了意定監護的基本制度依據,但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目前尚未“飛尋常百姓家”,一方面可能是人們在觀念接上需要一個過程;另一方面是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如意定監護的登記制度、監督制度等。

因此,為了讓民法典規定的意定監護制度更好地落地實施,主管部門應當加快促進能夠擔任監護人職責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培育和發展。例如,在社會層面開展擔任監護人職責的法律知識和照料看護代理等技能的知識普及、職業技能培訓,對有關社會組織的注冊、執業等提供便利,完善監督監管制度,為被監護人提供質層面的幫助幫扶和法律層面的保障。

加強對擔任意定監護職責的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法律治理也很有必要,規定社會監護服務組織的專業資質、監護框架、監護的開始與終止、擔任監護人的利益沖突和回避等細則。【共212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