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同學之間因惡作劇玩鬧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案件的基本況是這樣的:一天,廣州某中學的兩位初一年級學生思思和小杰在午休時間發生了一起意外。小杰在路過思思的座位時,不經意地把思思的椅子往后拉了一下,導致思思坐下時摔倒并傷。思思在摔倒后出現了頭痛、視力模糊等癥狀,被送往醫院治療。由于雙方無法達賠償協議,思思的父母將小杰及其父母以及學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通費、神損害金等。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小杰的惡作劇行為與思思的傷癥狀存在因果關系。法院指出,小杰在拉椅子的時候已經滿12周歲,備一定的判斷能力,明知這樣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傷害,卻仍然為之,存在過錯。因此,小杰應承擔由此行為所導致的一切損失。由于小杰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他的監護人即其父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思思治療期間的實際支出費用,法院判決小杰的父母向思思賠償了10萬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然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此案除了涉及小杰及其父母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外,還涉及到學校是否應該對思思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學校已經在平時做好了紀律教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沒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指出,在校園傷害事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為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到人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況下,應對校園傷害事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對于學校來說,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件,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況下,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案的判決對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做出了正確認定,并明確了學校與監護人在此類案件中的責任邊界,這值得肯定。然而,教育不僅僅是學校的責任,家庭教育對孩子同樣至關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希此案的判決能夠引起更多家長對家庭教育的重視,提醒他們時刻關注孩子的安全,并為他們創造一個安全的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