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惠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信用卡詐騙罪案件,此案件也吸引了50余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教師代表前來旁聽庭審。案簡要回顧如下:2023年7月,被告人嚴某在家門口的公路上撿到了一張銀行卡,由于一時的貪念,嚴某拿著這張銀行卡在ATM機上試圖取錢。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嘗試了兩次輸碼后,嚴某竟然猜中了碼,并功取得了5000元現金。事發后,嚴某退還了全部的贓款。

在案件審理中,惠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使用了他人撿到的銀行卡,在ATM機上取出銀行卡的存款,且數額較大,因此其行為構了信用卡詐騙罪。據被告人嚴某犯罪事實、質、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被告人嚴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數額較大的,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節的,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節的,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信用卡詐騙罪的構包括以下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以虛假的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惡意支信用卡。

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三)竊取、收買、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形。

以上是此次惠水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信用卡詐騙罪案件的詳細況。來源:惠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