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僅10天后分手,其中一方索要3萬轉賬。據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14日消息,2022年7月,隋某和王某通過網絡友平臺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網后,他們決定線下見面并同居。然而,同居幾天后,由于一些瑣事引發了激烈爭執,最終雙方一致同意分手。

隋某要求王某返還之前轉賬的錢款,但王某明確表示拒絕。于是,隋某以民間借貸為由將王某告上了招遠法院。經過法的審理,法院認定了一些關鍵事實。

首先,前兩次轉賬(共計23540元)發生在雙方熱期間,隋某是出于表達意的目的進行轉賬,因此這部分錢款不能認定為借款。而第三次轉賬5000元,在聊天記錄中,隋某明確表示“我先幫你還上,你以后看看能還我多”,可以認定隋某有要求王某償還的意思表示,因此應將此部分款項視為借款。至于第四次轉賬1500元,王某已經承認是借款。

綜上所述,僅有6500元可以被認定為借款。然而,法并沒有立即做出判決,而是耐心地勸說雙方妥協和解。最終,王某同意在已支付1500元的基礎上,再一次支付15000元給隋某,從而圓滿解決了糾紛。

這起案件反映了在關系中金錢問題的復雜和敏之間的爭執和分手可能會導致財務糾紛,因此在進行金錢往時,雙方應該明確約定,并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能夠明確雙方的意圖和責任。法的耐心調解和雙方的妥協也為解決糾紛提供了一個積極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