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鄭州發生了一起震驚人心的案件,一名護士與的男友合謀殺害了醫院的人力資源經理長。據護士郭爽表示,殺害了方偉是因為他多次強忍無可忍。

郭爽是鄭州大學醫院的一名護士,而方偉則是醫院人事部的長。方偉常常利用自己的職位和權力對待郭爽,給帶來了許多痛苦。他還隨意安排郭爽的工作,讓陪同他參加社,并承諾只要跟著他,就能夠得到正式職位的轉變。在一次視察病房時,方偉趁郭爽不注意,與發生了第一次關系。郭爽到困,一方面有男朋友,不想做出傷害男友的事,但另一方面也害怕告訴男友后會被嫌棄和無視,而這種態度也讓方偉變得越來越放肆。有一次,方偉安排郭爽到他家慶祝生日,郭爽回到方偉家后發現只有兩人在家。這時,方偉展了真面目,郭爽懇求他說“你老了,這是最后一次了”,但方偉完全不理會,強迫自己再次與發生關系。

過了一段時間,郭爽發現自己懷孕了,于是去另一家醫院進行了檢查。得到準確的結果后,打電話給方偉,但方偉只要求打掉孩子,并告訴不要再聯系他。郭爽陷了沮喪之中,好幾天都沒有去上班,人也察覺到了的異常。最終,郭爽決定將自己的經歷全部公之于眾。人聽后沉默了一會兒,最終決定:我們殺了他吧!兩人約定在方偉辭職后見面,然后把他殺害。完任務后,兩人留在家里等待警方的到來和法律的制裁。最終,兩人被判死刑。在行刑前,記者告訴郭爽,人因表現良好被減為無期徒刑。郭爽聽到這個消息后,臉上出了笑容,終于笑了。

據我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或者間接直接作用于被害人,導致被害人非自然死亡的行為。這是一種對社會造巨大危害、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安全的惡犯罪。然而,在實際審理故意殺人案件時,況常常復雜多樣,需要區分不同案件質并予以區別對待。在量刑時,需要仔細評估況。對于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應現嚴懲神。除非犯罪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否則對于一般況下的故意殺人罪不應輕易判死刑。在判決時,需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意和對社會造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對自己行為的態度以及造的社會危害往往反映了被告人是否有改造可能。對于有計劃、有長遠計劃的殺人者,其主觀惡程度較高;而對于充滿激地殺人的人來說,他們的主觀惡程度可能較低。在罰方面,對于主觀惡較重的人應當以較重的刑罰。

結合本案的況以及方偉之前的犯罪事實,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應充分考慮兩名被告人的主觀惡意和被害人的犯罪事實,并遵循我國的“殺、慎殺”死刑政策。然而,筆者認為法院對兩名被告人的量刑似乎有些過重。如果方偉仍然活著,郭爽報案,他可能會被判多年呢?

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是指行為人違反刑法規定,違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方式脅迫被害人進行行為的犯罪行為。強節嚴重的,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據最高法院公布的《侵意見》第25條規定,“多次強罪”屬于嚴厲的刑罰。方偉在郭爽工作期間多次強,這已經構了本罪規定的強罪,依法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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