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間新聞”引起了我的關注:一個孩去學習按,卻被男老板引導發生關系。孩告知父母后,父母報警,指控男老板侵。在整個過程中,孩沒有反抗或拒絕的言行。這種況下,男子的侵罪名是否立呢?沒有反抗的行為如何判斷是否侵呢?發生關系的過程中,被方“沒有拒絕和反抗”、“產生快”。這是否能為雙方自愿發生關系的憑證呢?法律專家表示,還是需要分析。

在這個案子里,孩張某年僅15歲,從未有過經歷。去王某的按店,本意是學習按,與其沒有任何糾葛。王某以教授張某按為由,帶張某到樓上,為其按、教學。見張某年無知,心生歹意。張某雖然已經年滿15歲,但王某也并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張某全程沒有反抗,事后才報警。從男視角來看,張某的行為好像是“事后翻臉”。但從視角來看,緒可能有茫然、無知、恐懼等。強的司法定義是:“違背婦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發生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發生關系的行為。”專業律師認為,張某雖然年滿15歲,但尚未年,缺乏反抗意識。而王某主觀惡意強烈、明知故犯,因此強罪名立。

在電影《》中有一句話:“你被狗咬了會覺得疼,難道這就說明你是個懦夫嗎?”同理,被到生理快,并不意味著你是個婦。實際上,遭遇侵,很多本能反應都是不主觀意識所控制的。無論你是無知中、恍惚中、被形脅迫中……只要這件事違背了你的意愿,那就是侵。與害人的道德無關,是施暴者犯下了罪行。

一組調查數據顯示,遭遇侵后,有93%的害者選擇了不報案。這是因為害者可能會愧和害怕,報案會給們帶來更大的傷害。在各種侵案下,依然存在著對害者的偏見和侮辱。每一起侵案,都是全社會對害者的偏見、綁架促的。如果多一點重視、關和共,不會有那麼多害者選擇沉默,也不會有那麼多犯罪者逍遙法外!

發生關系需要彼此尊重,別把“意”當同意。在現實中,床笫之間,會表達自己的意愿。很多時候,男都是在曖昧的言行中,水到渠地發生關系。因此,對“同意”的定義發生了分歧。不人認為,孩同意跟男孩單獨喝酒,就是同意發生關系。然而,言語上的拒絕,就是不同意,不是什麼拒還迎。如果想要避免誤會,最好的方式就是詢問,得到明確的同意后再行

綜上所述,侵案件中害者的權利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視和保護。每一起侵案都是對害者的偏見和綁架促的,我們需要更多的關和共,以改變這種局面。同時,我們也需要更加公正的法律制度和社會環境,以保護每一個害者的權利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