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消費者在“雙十一”購節購買的商品陸續開始發貨,然而部分配送員卻以各種理由拒絕上門配送或直接付到代收點。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還應承擔造快遞丟失或毀損的責任。近日,昆明市一位消費者劉士收到了親戚從外地寄來的一箱水果,快遞員直接將包裹送到了附近的快遞驛站,導致水果因擺放多日而腐爛。
另外,昆明市渡區的陳先生在12日收到了送貨電話,快遞員表示由于“雙十一”期間快遞量較大,無法上門送貨,要求陳先生自行到附近的代收點取件。陳先生表示:“我填寫了詳細地址并支付了足額郵資,但部分快遞公司為了自己方便起見,不愿意將包裹送貨上門。”
據云南廣恩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澤所說:“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付時間,也就是快遞合同履行的結束時間。如果收件人沒有親自收件或指定收件方式,意味著合同尚未終結,快遞公司仍有繼續履行的義務。”同時,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陳澤表示:“如果快遞需要投遞到代收點或其他地點,必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否則快遞公司不僅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還要承擔貨丟失的風險。”律師建議,如果快遞員拒絕派送,收件人可以先向快遞公司投訴,然后通過12305熱線向相關部門申訴,如果問題仍無法解決,還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據國家郵政局的監測數據顯示,2023年11月11日當天,全國郵政快遞企業共攬收了6.39億件快遞包裹,是平日業務量的1.87倍。業人士建議,隨著快遞業務的飛速發展,一線快遞員的工作量也越來越大,快遞公司應加大對自電話語音問詢、智慧配送等技平臺的開發力度,或者推出不送貨上門的快遞服務并相應降低郵費,采取多種辦法提升配送效率和保證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