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新就業形態勞關系案件,涉及到快遞員劉某在工作中發生車禍后,被認定為工傷的爭議。劉某在未簽訂勞合同的況下,不到半個月的工作時間發生了車禍。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法院是否認定“工傷”為了焦點。
案件基本況是,劉某通過微信了解到湘潭市某快遞有限公司發布招聘信息,并在與公司某快遞點負責人微信流后,于6月24日開始在快遞點從事分揀、取件工作。7月6日,劉某在外出取件過程中與車禍傷。隨后劉某向某人社局提工傷認定申請,得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但某快遞公司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行政復議,最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某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勞關系,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的規定,雙方之間有從屬關系。此外,劉某在工作容、紀律等方面都到原告某快遞公司的嚴格控制,屬于勞關系。因此,法院認定劉某傷為工傷,并判決駁回某快遞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起案件的審理結果,法指出,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新就業形態勞者群日趨龐大,勞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勞關系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且指出,勞關系的認定應該重實質、輕形式,即不應該僅以是否簽訂勞合同為依據,而是要以用人單位有無實際用工為依據。法建議勞者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合同,保存相關憑據,避免產生爭議后舉證困難。
綜上所述,該案審理結果涉及到新就業形態勞關系的認定以及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給勞者和用人單位提出了一定的建議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