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順快遞公司寄丟客戶價值8000元黃金只賠2000元的事件登上了熱搜。從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多個渠道可以了解到,這并非是個案。在2022年5月,北京的桂先生寄出3瓶1680典藏茅臺酒到長沙,結果一瓶茅臺酒破損,損失了12999元。然而,快遞公司只認為保價只有默認的300元,因此只賠償了300元。桂先生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朝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快遞公司賠償6500元。今年8月,重慶的林士購買了一只價值4800元的玉石手鐲,然后通過快遞退貨,但在快遞過程中手鐲不見了,快遞公司同樣只愿以默認保價300元進行賠付。通過之前的案例可以看出,很多快遞運人并沒有仔細閱讀保價條款,只花了1元進行默認保價(保價300元),導致快遞丟失后快遞公司只認賠300元。但是通過不法院判決來看,結果并不是快遞公司所期待的。所謂保價,就是給快遞上了一個“保險”,保價金額即用戶對自己快遞的估價,也就是所謂的“聲明價值”。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寄件人寄貴重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品予以保價。同時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快遞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則該條款不能為合同容。同時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及涉及快件(郵件)損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別說明”。商品運輸合同應當是收益與風險一致。商家APP中的保價條款,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加重或者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同時快遞公司應當盡到明確的足以讓消費者知曉的提示義務。若沒有盡到以上義務,快遞公司就不能據此要求減輕賠償責任。所以我們才看到了北京的桂先生郵寄茅臺默認保價300元,損后法院仍判決賠償6500元。那麼面對格式合同,企業該如何做好管理?01擬定格式條款階段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企業在擬定格式條款時要注意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可過分偏向于己方,損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02訂立格式條款階段在訂立格式條款階段,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企業要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企業在訂立合同的階段,一定注意充分提示及解釋說明該部分條款。03格式條款文本部分對于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部分,律師建議企業可以針對對這部分條款,在文本上進行一定的字或者加上橫線充分提示說明。總而言之,對這部分條款在文本設計上一方面要放在醒目的位置,重點提示對方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