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在家把快遞放在代收點似乎是最簡單的解決辦法,甚至有些快遞員未經收件人允許就將快遞存放在門口、快遞驛站或其他存放點,有的甚至直接點了“簽收”。但一旦快遞失,到底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下面是一個案例回顧:
2022年3月,一個小虎的消費者在某APP購平臺上以1萬元購買了一雙某奢侈品時尚板鞋。為了洗護這雙鞋,小虎在2022年7月在網上下單了由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球鞋深度清洗服務,并支付了39元的運費。收貨地址是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XX小區,收件人是小虎,聯系電話以1234結尾。該科技公司于2022年8月完洗護,并將板鞋通過快遞寄出,收件地址及聯系方式與小虎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
兩天后,快遞員將這個快遞件送到了目的地,并電話聯系了小虎。小虎表示可以先放置在小區的便利店里。又過了兩天,便利店催促小虎前去取快遞。三天后,小虎去便利店取已經等待很久的板鞋時,便利店告訴他該快遞件已被取走。小虎無奈報警稱他的快遞不見了,民警來到現場查看監控時卻發現監控已經壞掉了。至此,這雙板鞋就“下落不明”了。
小虎無奈將凡是與這雙鞋子有過接的三家商家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購鞋費用。上海某科技公司、快遞公司和便利店都認為自己沒有理由承擔小虎的損失。
上海某科技公司認為,他們寄出這雙板鞋的快遞時,地址和電話明確寫著小虎下單時提供的收貨地址和電話。他們在下訂單時選擇了未保價的運費并支付了39元,所以他們并沒有對快遞件進行保價,也沒有向快遞公司說明快遞件是貴重品。
快遞公司則認為,他們接收這個快遞件時沒有人告知要進行保價,也沒有告知這個快遞件是貴重品的況。他們并不知道快遞件是什麼品,所以在將這雙板鞋的快遞件放置在便利店時也沒有向便利店提及相關容。
便利店則認為,他們通知小虎來店里取這個快遞件時,便利店工作人員核對了收件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這一點。三天之后,小虎又來店里說他沒有取快遞。后來警察來店里了解況才知道這個快遞件是一雙鞋。而且這個快遞件是無償暫存在便利店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虎因快遞件丟失遭了財產損失,他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賠償。但由于小虎是這雙板鞋的所有人,他明知它的價值較高,卻在下單時沒有明確要進行保價,此后又沒有及時取件,在經過三天的電話催促后才去取件。所以小虎自對這個快遞件的丟失存在主要過錯。
被告便利店雖然是無償保管這個快遞件的,且對快遞件品并不知,收到這個快遞件后也曾電話催促過小虎盡快取件,但他們在保管期間應對這個快遞件進行妥善保管,現在這個快遞件在他們的保管期間丟失了,所以便利店存在相應的過錯。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在按照小虎下單時指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將這雙板鞋清洗完畢后寄了出去,但他們在明知這雙板鞋價值較高的況下沒有向快遞公司說明,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快遞公司對這個快遞件是什麼品并不知,將這個快遞件投遞暫存至便利店之前也已經征得了小虎的同意,所以他們對這個快遞件的丟失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便利店承擔25%的責任,上海某科技公司承擔5%的責任,小虎自己承擔70%的責任。
通過這個案例,法提醒大家應多加注意:消費者在網上送洗、鞋包等品時應全程關注它們的流轉況,并及時取回;服務商家不要只關注自己的服務項目,也要考慮在途期間的風險,并盡到對貴重品的保價告知義務;快遞公司應與寄收人進行有效的通,確保關鍵信息通到位;快遞代收點既然選擇了幫人代收,就要負起責任,否則可能會引發司。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管人在保管期因保管不善導致品損毀或丟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無償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