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彝良縣人民法院公布了23年新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中,因欠債4.63元而被列為“老賴”的李章鵬備關注。隨后,法院迅速回應稱金額出現搞錯,迅速撤回名單。觀察這批老賴名單所顯示的金額,我估計應該是誤打了4.63元,而實際可能存在金額相差甚大的況。倘若只為了逃避4.63萬元債務或者更高額的債務,就甘愿為老賴,實屬不明智之舉。一個年人理應有償付微小債務的能力,畢竟避債以為“老賴”實在是太不值得。對于微小債務的理,存在爭議。債務人可能因為數額微小而忽視,導致債權人權益損;而債權人為了追討微小債務可能要耗費大量本和力,難以維權。如何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為微小債務法律保護的難題。我國法律對微小債務的理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了理上的模糊。有人主張加強對微小債務的保護,避免商家濫用法律獲取不當利益;而也有人擔憂過度保護微小債務可能給商家正常經營帶來負擔,影響市場競爭。為了解決微小債務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已開始探索建立相應的理機制,例如設立了微小債務專門的調解室,鼓勵債務人和債權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微小債務固然小,但其引發的法律問題卻不容忽視。我們應當加強對微小債務的法律保護,通過建立相應的理機制,平衡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也需要從社會化角度提高債務責任意識和債權保護意識,促進社會信用建設和法治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