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黃浦法院發布了一起引發網友熱議的案件。趙某在病重之際通過家庭微信群留言,表示所有財產將由獨生小錢繼承。然而,趙某去世后,產卻由外婆孫某保管,并未配合小錢辦理繼承事宜,導致雙方產生了糾紛。小錢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囑繼承母親的產。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雖然趙某在微信群中留下的信息注明了姓名和日期,但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囑形式,因此被認定為無效囑,產應按照法定繼承理。最終,雙方達調解協議,孫某放棄繼承,產由小錢一人繼承。

這起案件引發了網友們的關注,關于微信囑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也為熱議的話題。據上海尚法律師事務所和曉科律師的觀點,據民法典的規定,囑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來訂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囑的有效形式,包括自書囑、代書囑、錄音錄像囑、口頭囑、打印囑和公證囑。除了自書囑和公證囑之外,其他的囑形式都需要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才能有效。微信或其他新的網絡電子手段只是囑的載,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法律角度來說,這些囑都是無效的。

然而,據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李曉茂律師的觀點,在技發展的背景下,我們的生活已經越來越“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因此“電子囑”有可能在將來獲得法律認可。目前來看,“電子囑”還沒有被確定為法定的囑形式,但可以作為法定囑的一種輔助形式。律師常常建議當事人同時使用幾種形式來訂立容一致的囑,以確保囑的效力。

總結一下,據民法典的規定,有效的囑形式包括公證囑、自書囑、代書囑、口頭囑、打印囑和錄音錄像囑。在訂立囑時,必須注意簽名和日期的完整,同時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囑的形式至關重要,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囑才有法律效力。因此,合法有效的囑能夠減家庭糾紛,降低親人之間對簿公堂的可能

最后,對于立囑這件事,每個人都應該認真對待,妥善理自己的財產分配,以避免家庭矛盾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