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微信支付已經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無論是購、用餐、打車,還是借款、還款、送禮,微信轉賬都為了一種便捷的方式。然而,我們是否意識到,微信轉賬的記錄也可能為被認定為“打撲克”的證據呢?最近,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

一名男子因向一名賣微信支付了800元,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嫖資,并被以拘留10日、罰款3000元的罰。然而,男子堅稱這800元是借款,從未與賣發生關系。因此,他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行政罰。

是這樣的:2019年7月16日,男子王某的同學王某乙約他出來聊天,而且帶了一個他不認識的孩,即王某麗。之后,王某乙向王某借了800元,聲稱是給王某麗買服的錢,要求王某轉給王某麗,并說幾天后再將錢還給王某。王某在離開之前掃了王某麗的微信收款碼,然后離開了,沒有實際支付。然而,王某麗追上他說錢沒有到賬,他們通了一會后,王某將800元轉給了王某麗,然后離開了,二者沒有發生任何接

然而,2019年8月初,派出所突然找到王某,聲稱王某乙和王某麗因涉嫌“打撲克”被抓。二人聲稱王某在2019年7月16日在一日租房招嫖,并支付給王某麗800元作為嫖資。王某向派出所如實陳述了當天的況,并表示自己沒有“打撲克”行為,800元是借給王某乙的。然而,被告依舊對王某做出了拘留10日、罰款3000元的行政罰。

事后,王某質問王某乙和王某麗為何造他“打撲克”的事,王某乙和王某麗承認是為了利用王某的社會關系來理他們自己的問題。王某麗自愿出了書面況說明和視頻說明,證明800元是王某乙向王某借的款項,王某和并沒有發生易。于是,王某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行政罰。

王某認為被告在作出行政罰決定時,沒有充分考慮他的辯解和證據,而是單方面相信了王某麗和王某乙的陳述,忽視了他們的不可信機,以及王某麗后來的況說明和視頻說明。被告在認定王某的“打撲克”事實時,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他與王某麗存在易的事實,僅憑微信支付800元的記錄就斷定該800元為嫖資,忽視了王某的合理解釋和借款協議。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的行政罰決定程序違法,證據不足,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這起男子因向賣微信支付800元被認定為嫖資的案件最終得到了公正的裁決。然而,它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微信轉賬雖然方便快捷,但也需要謹慎對待。我們不能隨意向陌生人或不可靠的人轉賬,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同時,我們也要提高法律意識,在遇到不公正的行政罰時,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正義和賠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護自己的財產和人安全,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