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開始實施,這意味著微信、微博等記錄可以正式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很多人都對此提出了疑問:在微信中,什麼樣的記錄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呢?隨意截取幾張圖片就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嗎?

一、微信證據的形式

據微信記錄的形式,微信證據可以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鏈接和轉賬支付信息。文字微信記錄指的是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文字形式的信息。圖片微信記錄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語音微信記錄是指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網絡鏈接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絡鏈接,這類微信記錄的不同之在于鏈接的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制作的。另外,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也可以作為微信證據的一種類型。

二、微信證據的保存

盡管收集證據的方式和程序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并不作步驟,通常僅提供打印件或截圖,這很可能不被法庭認可。因此,在提微信相關證據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和本人份的真實。其次,要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驗證雙方當事人的真實份。同時,要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真實。此外,法庭上展示微信證據時,應當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并按照指定的步驟進行展示。慎用微信的清理功能,需要注意在證據保全時先進行公證或者采取其他較為可靠的證據保全方式。

三、自行調取微信轉賬易記錄

關于微信轉賬易記錄,可以直接從微信中調取出來。作步驟是,在微信底部菜單欄選擇“我”—“支付”功能菜單,進支付菜單主界面后,選擇“錢包”功能,然后在錢包功能主界面選擇頂部的“賬單”功能,進賬單功能界面選擇“用做證明材料”的賬單,進一步選擇日期區間,支持調取自定義時間易流水,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

據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向法院調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由于騰訊公司無法提供用戶的聊天數據,法院無法調取。另外,聊天記錄刪除后,可以通過一定的作步驟來恢復。

總之,微信記錄作為法律證據的合法和保全是一個復雜而嚴謹的過程,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指引來進行作。同時,應當充分了解微信證據的形式和保存方法,以及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的程序和注意事項。通過正確的作和方法,可以使微信記錄為有力的法律證據,更好地維護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