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質存在區別,紅包屬于贈與,轉賬則屬于借款,據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償還原告劉士借款12900元。

士表示,2019年通過微信認識了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后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對此,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兩種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微信紅包自即包含“贈與”之義,結合本案形,劉士出于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于劉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關于劉士通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其并無證據證明劉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周先生曾向劉士借款還貸等況,劉士向周先生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的應認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二者雖均系通過微信作付款,但應從微信件的不同功能及屬上對兩種付款質加以區分認定。”法庭后提示,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與紅包不同,不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原告以微信轉賬主張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如主張款項質為贈與,其需要提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