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微信紅包與轉賬的借款糾紛案件。這個案例引發了對于微信紅包和轉賬在法律上的區別的討論。在日常生活中,通過微信發紅包或者轉賬的況十分常見。然而,一旦因此產生糾紛,微信紅包和轉賬的質是否相同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這一裁決為我們帶來了新的認知。

士訴稱,2019年其通過微信認識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后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對此,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然而,法院認為,劉士通過微信紅包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屬于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而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的12900元則應認定為劉士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在庭后提醒指出,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雖然均通過微信作付款,但從微信件的不同功能及屬上對兩種付款質加以區分認定。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在我國的民間習俗中,給付“紅包”在通常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而微信轉賬不備“贈與”的義務,其僅是微信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這一裁決提醒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進行經濟往來時應當注意區分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的質,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同時也為類似案件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