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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對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的質進行了區分。法判決認為,微信紅包屬于贈與,不需要返還;而微信轉賬則屬于借貸,需要返還。劉士訴稱,2019年通過微信認識了周先生。不久后,周先生多次向借款,共計15669元。劉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向周先生轉款,但后來周先生沒有償還。周先生辯稱這些款項是贈與,而不是借款。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士通過微信紅包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屬于贈與,不需要返還。而12900元的微信轉賬則應認定為借款,需要返還。法院判決如上。

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的區分是否合法?法認為: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雖然都是通過微信作付款,但應從微信件的不同功能及屬上對兩種付款質加以區分認定。在這起案件中,法還提示說,微信紅包是微信件社功能的典型現,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通常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而微信轉賬則是一種付款方式,不備贈與的質。原告以微信轉賬主張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如主張款項質為贈與,需要提相應證據。

有網友對此提出了質疑,比如在購付款時使用微信紅包多按了1個0,商家是否也不需要還?這種況下,恰當的用途和運用非常重要。法院的判決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有借鑒的意義,而不是適用于所有案件。生活中的況還要分析。不過,提醒大家,如果確定對方不需要返還,可以使用紅包,但如果需要對方返還,最好使用轉賬并加上備注,以免日后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