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紅包和轉賬在日常生活中是好友之間常見的經濟往來方式。然而,最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借款糾紛案件,判定微信紅包與轉賬的質有所不同。對于被告周先生來說,這意味著他需要償還原告劉士借款12900元。劉士稱,2019年通過微信認識周先生,之后周先生以經濟困難為由向多次借款。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劉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但周先生拒絕歸還。周先生辯稱這些款項是贈與,而不是借款。然而,法院審理后認為,微信紅包本即包含“贈與”的意義,而劉士通過微信紅包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屬于贈與行為,無需返還。而劉士通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則應認定為借款,周先生需要歸還。法指出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通常況下意味著贈與無需返還。而微信轉賬則是一種付款方式,不備贈與的意義。本案中,如果被告主張款項質為贈與,需要提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此案引發了網友的熱議,有人對微信紅包和轉賬的法律區別表示漲知識,也有人恍然大悟終于知道為什麼紅包只能200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