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禮糾紛:法院判決鄒某甲返還方某甲彩禮款

2020年10月4日,方某甲和鄒某甲通過岑某某的介紹相識,隨后于同年12月開始同居。2021年1月22日,方某甲邀請鄒某甲及其父母和親戚到方某甲家進行訂婚儀式,方某甲的父親方某乙通過人岑某某向鄒某甲的母親居某某轉現金30000元。2021年11月2日,方某甲給付鄒某甲的父親鄒某乙88000元的彩禮。2022年1月26日,方某甲和鄒某甲舉行了結婚儀式,方某甲家支付了23800元的宴席費用,而鄒某甲的一部分陪嫁品目前存放在方某甲家中。然而,由于方某甲認為鄒某甲出軌兩次,而鄒某甲稱自己患有抑郁癥,雙方于2022年7月1日產生矛盾并開始分居,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此外,調查還發現,方某甲和鄒某甲在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間同居期間,鄒某甲曾兩次在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婦保健院和珠海市斗門區婦保健院進行了人工流產手

現在問題是,彩禮給了方父母,但婚姻并未立,那麼該起訴誰呢?重慶市云縣人民法院的法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在農村習俗中,男雙方在締結婚約時,通常由雙方父母來辦和主持,彩禮的給付并不僅僅是男雙方個人的事,往往是雙方家庭共同協商的結果。一般來說,彩禮是由男方家庭支付給方或方父母,而不是直接給方個人。在此案中,方某甲的父親方某乙通過人岑某某向鄒某甲的母親居某某支付了30000元,而方某甲給付了鄒某甲的父親鄒某乙88000元的彩禮。他們的給付和接行為都是基于方某甲和鄒某甲締結婚約的基礎上進行的,代表給付方的是方某甲,接收方是鄒某甲。因此,方某甲和鄒某甲作為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主是合理的,并不一定以實際占有彩禮的人作為訴訟主。基于這個觀點,接彩禮的鄒某甲有義務返還彩禮。

方某甲和鄒某甲在相識、和同居生活了一年零八個月后分開,并且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方某甲要求鄒某甲返還彩禮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方某甲家支付的喜酒宴席費用并不屬于彩禮的范疇。同時,方某甲主張為鄒某乙花費了20000元的事實,雖然方某甲本人提供了證詞,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因此方某甲應承擔證據不足的法律后果。

綜合考慮方某甲和鄒某甲共同生活的時間、舉行婚禮、進行人工流產手的事實,以及未締結婚姻關系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支持鄒某甲返還方某甲彩禮款40000元。另外,關于鄒某甲辯稱返還陪嫁品的意見,屬于另一種法律關系,可以另行起訴。

最近,法院判決被告鄒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返還原告方某甲彩禮款40000元,并駁回了原告方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法指出,彩禮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促婚約的履行,實現結婚目的,在當地風俗習慣下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財。婚姻關系應該建立在的基礎上,法律止通過婚姻來索取財,并且不支持以給付彩禮為條件的結婚方式。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