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然而,近年來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的惡刑事案件。為了統一類似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于12月11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然而,實際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為難點。這些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問題,明確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一是明確嚴借婚姻索取財這一基本原則。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為基礎合理認定彩禮范圍。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本目的實現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據介紹,當前涉及彩禮返還糾紛比較多的有兩種:一種是“閃離”的況;還有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況。這兩種況下,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解答。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案例一中,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多時間,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考慮到終止妊娠對方健康亦造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判決酌返還部分彩禮,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再比如案例二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多時間,且已經生育一子。在理涉彩禮返還糾紛時,就應當著重考慮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的事實。該案判決綜合考量上述事實,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充分保護了婦合法權益。在涉彩禮返還糾紛中,對于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以及如何認定“共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認識。案例三判決認定案涉26萬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眾對彩禮的一般認知,可以認定為彩禮。同時,明確雙方登記結婚后仍工作、居住在兩地,并在籌備婚禮過程中,對于后續生活未形一致規劃,沒有形穩定的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短暫同居經歷對方的影響、存在共同消費等事實,判決酌返還大部分彩禮,妥善平衡了雙方利益。彩禮和嫁妝都是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兩者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是有共同的目的,應當按照當地習俗適用相同的規則。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也要考慮嫁妝況,比如案例四中,在確定彩禮返還數額時就扣減了放置在男方的嫁妝數額。涉彩禮返還糾紛中還存在訴訟主資格問題。據中國傳統習俗,締結婚約及給付彩禮,一般由男雙方父母共同參與,因此,在婚約財產糾紛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給付或接收彩禮的,將其列為共同當事人,不僅符合習慣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據介紹,本次典型案例發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司法解釋強調了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的原則,并對彩禮的范圍、返還的條件、當事人的確定等予以規范,以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這些典型案例的發布和解讀,有利于各級法院更好地理彩禮返還糾紛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