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各種手機聊天、約見APP的廣泛應用,強犯罪呈現了新的變化。一方面,人型的強犯罪越來越多,而另一方面,微暴力型的強犯罪的比重也在上升。通過樣調查發現,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發生客觀形的僅有十二件,而犯罪行為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行為是違背婦意志的占比高達百分之九十。這些新特點給強案件的認定帶來了更多的困難,特別是發生在人之間、以微暴力實施的強案件。

犯罪的保護法益涉及的多項權利,如何明確保護的法益是一個重要問題。目前存在多種學說,包括社會風俗說、自由說、權說、人格權、人的尊嚴說、的自我決定權和的安全說。這些不同觀點會導致在司法裁判中出現對同類型強行為不同的判決。因此,對于強犯罪的保護法益的認定需要進一步明確。

犯罪的保護法益決定了違背婦意志的容和質。在確定了保護法益為自主權的基礎上,違背婦意志的容和質可以得到進一步明確。違背婦意志本質上違背的是婦的自決意志,即婦不接別人行為的權利,是一種拒絕權。這種拒絕權表現在不愿意與他人發生行為,不同意在時間、地點、方式等方面發生行為。將違背婦意志作為強罪的本質特征來理解更為合理和適當。

對于不同手段行為下違背婦意志的判斷,無論采取何種標準,只要可以反映出被害婦意志的違背即可。無論是反抗標準還是手段標準,只要能夠證明婦意志的違背,就是最有效的方法。手段是否嚴重、是否達到使被害人難以反抗的程度并不是首要考慮的因素,應該在案件下進行分析,因為每個被害人的況都不相同。

在認識違背婦意志這一象概念時,需要考慮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無意識狀態、份欺騙、行為屬的欺騙、目的欺騙、機欺騙等特殊形。在涉及未年強罪時,需要分析行為人是否與未建立了長期的依賴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強迫未對意愿進行判斷,以明確該罪與負有照護職責人員侵罪之間的界線。強罪中的違背婦意志并不是一個泛泛而談的、空籠統的法條,而是現了對婦自決意志的侵犯。在學理上和司法實踐中,需要關注婦的真實意愿,合理判斷行為是否屬于婦自決權自由行使的結果。

總之,近年來強犯罪呈現新的變化,人型和微暴力型的增加給認定這類案件帶來了更多困難。強罪的保護法益和違背婦意志的容和質需要進一步明確。在判斷違背婦意志時,不同手段行為下的標準可以況進行分析。對于違背婦意志的認定,應注重行為人的行為,而非被害人的不同意或抵抗。強罪中的違背婦意志是對婦自決意志的侵犯,需要關注婦的真實意愿,合理判斷行為是否屬于婦自決權自由行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