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通常會被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這是因為法院在查控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時,只能獲取到特定時刻的財產狀況,而無法了解之前是否有過財產,是否有轉移,或者之后是否有資金進出。因此,調查對方的銀行流水信息并據時間和金額進行分析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此外,查控系統無法查詢被執行人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公積金等信息,因此如果能通過專業渠道獲取并分析這些信息,可能會比單純依賴法院效果更好。另外,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戶籍關聯信息、工作況和收況等容也不會出現在查控系統中,而這些信息卻在現實生活中真實存在。因此,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申請執行人主手、深調查,可能比單純等待法院結果要更有效。因此,積極主尋找財產線索并進行調查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