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胡某某辦理了個工商戶營業登記,長期在張家界火車北站廣場旁掛著“某某餐館”的店牌(該名稱未經登記),經營小餐館。2014年3月,胡某某將餐館遷至不遠的某大酒店一樓門面,后又在店旁邊設置了較為醒目的“北站正宗打鼓皮”廣告牌,并注明了“原某某餐館”字樣及其手機號碼。2017年5月,胡某某再次將餐館遷至某某小區一樓門面,并以其兒田某林為業主、以“張家界永定區某某打鼓皮餐館”為經營名稱向工商部門辦理了個工商戶營業登記。該餐館門頭安裝了“北站某某正宗打鼓皮”的招牌,并使用印有“北站某某打鼓皮”字樣的名片招攬生意。田某某原本在胡某某原某某餐館的馬路對面開了一個小超市。胡某某將某某餐館遷址后不久,田某某隨即盤下某某餐館原址門面經營餐館,在餐館樓頂上安裝了“北站打鼓皮餐館”招牌,并于2014年7月28日在工商部門將字號登記為“張家界市永定區北站打鼓皮飯莊”。2014年8月25日,田某某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登記“打鼓皮”商標,國家商標局于2015年10月7日核準注冊,其專用權期限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包含餐館。胡某某、田某某經營的餐館,均有一道名稱為“打鼓皮”的火鍋,食材、做法大一致。檢索工商登記信息,張家界目前至有11家餐館名稱中含有“打鼓皮”字樣,這11家餐館分屬10個不同的業主。此外,張家界還有胡某某三下鍋等相當一部分餐館提供這道食材、做法均無大差別名“打鼓皮”的火鍋。田某某認為胡某某母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胡某某母停止使用、拆除含有“打鼓皮”字樣的店牌、廣告牌,刪除廣告中的“打鼓皮”字樣,更改企業名稱,消除影響并賠償其損失100萬元。

律師代理被告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一是“打鼓皮”是張家界本地一道較為知名的菜名,據商標法的規定,原告注冊商標含商品通用名稱、主要原料等形時,被告使用不視為侵權;二是被告自2014年4月初便使用了“打鼓皮”招牌,早于原告注冊申請時間,有繼續使用的權利;三是被告使用的餐館字號為“某某”,而不是以“打鼓皮”作為字號。故被告系正當使用“打鼓皮”招牌進行經營,原告請求不立,應當判決駁回。

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田某某的訴訟請求。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了相關事實。胡某某長期在張家界火車北站廣場旁經營小餐館,并于2006年9月以“胡某某--張家界火車站廣場”的名稱辦理了個工商戶營業登記。經營過程中,其在餐館門頭上掛上了“某某餐館”的店牌(該名稱未經變更登記)。2014年3月,胡某某將其某某餐館遷至離原址不遠的某某大酒店一樓門面。其后,胡某某在其餐館旁邊設置了較為醒目的“北站正宗打鼓皮”廣告牌,并在廣告牌上標明“原某某餐館”字樣以及胡某某的手機號碼。2017年5月,胡某某再次將餐館遷至某某小區一樓門面,并以其兒田某林為業主、以“張家界永定區某某打鼓皮餐館”為經營名稱向工商部門辦理了個工商戶營業登記。胡某某、田某林在某某小區一樓餐館門頭上安裝了醒目的“北站某某正宗打鼓皮”招牌,同時胡某某還在其某某大酒店原餐館掛上“本店5月20日遷至某某小區(區財政局對面)”的紅提示橫幅。經營期間,胡某某還使用印有“北站某某打鼓皮”字樣的名片招攬生意。田某某在開餐館前經營小超市,經營范圍為煙花竹、卷煙、日用百貨零售等,其于2011年6月以“田某某--張家界市永定區西溪坪火車北站廣場東側XX-XX號門面”的名稱辦理了個工商戶營業登記,其經營場所在胡某某原某某餐館的馬路對面。胡某某將某某餐館遷到某某大酒店后不久,田某某隨即盤下某某餐館原址門面經營餐館,并在餐館樓頂上安裝了醒目的“北站打鼓皮餐館”招牌。其于2014年7月28日在工商部門辦理了餐飲服務變更登記,將字號名稱變更為“張家界市永定區北站打鼓皮飯莊”。其又于2014年8月25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登記“打鼓皮”商標,國家商標局于2015年10月7日核準注冊,其專用權期限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3類:備辦宴席;自助餐廳;餐廳;飯店;餐館;自助餐館;快餐館;流飲食供應(截止)。其后,田某某又以“打鼓皮”、“打骨皮”、“打古皮”、“打皮”申請注冊了防衛商標。胡某某、田某某經營的餐館,均有一道名稱為“打鼓皮”火鍋的主菜,其食材、做法大一致。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胡某某、田某某兩人誰先使用“打鼓皮”的菜名和招牌。檢索工商登記信息,張家界目前至有11家餐館名稱中含有“打鼓皮”字樣,這11家餐館分屬10個不同的業主。目前,除前述11家餐館外,張家界尚有胡某某三下鍋等相當一部分餐館在向客人提供這道食材、做法均無大差別且菜名亦“打鼓皮”的火鍋。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的陳述,結合本地生活常識,另可確認:“打鼓皮”火鍋主要食材為牛肋骨間的、筋以及牛腹部綿組織部分的。其做法大都是先將前述筋、條、塊狀,然后焯水(意即用水煮一下),再配以辣椒等佐料炒,最后做火鍋(大多為干鍋)。“打鼓皮”一詞尚無相關出版記載,但張家界本地人一直習慣將豬、牛等上不太規則的特殊部位的稱為“某某皮”。目前,張家界大多數本地人一提到去吃“打鼓皮”,均大致知道那是用牛上的筋、皮及不太型的牛等做的火鍋。而且,本地人提到“打鼓皮”一般只會聯想到這是一道菜式名稱,而不會當然聯想到某某餐館,如果有人提議去吃這道菜,都會要講清是去某某地方某某名稱的餐館。【裁判文書】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一、胡某某長期在張家界火車北站廣場旁經營小餐館,并于2006年9月以“胡某某--張家界火車站廣場”的名稱辦理了個工商戶營業登記。經營過程中,其在餐館門頭上掛上了“某某餐館”的店牌(該名稱未經變更登記)。2014年3月,胡某某將其某某餐館遷至離原址不遠的某某大酒店一樓門面。其后,胡某某在其餐館旁邊設置了較為醒目的“北站正宗打鼓皮”廣告牌,并在廣告牌上標明“原某某餐館”字樣以及胡某某的手機號碼。2017年5月,胡某某再次將餐館遷至某某小區一樓門面,并以其兒田某林為業主、以“張家界永定區某某打鼓皮餐館”為經營名稱向工商部門辦理了個工商戶營業登記。胡某某、田某林在某某小區一樓餐館門頭上安裝了醒目的“北站某某正宗打鼓皮”招牌,同時胡某某還在其某某大酒店原餐館掛上“本店5月20日遷至某某小區(區財政局對面)”的紅提示橫幅。經營期間,胡某某還使用印有“北站某某打鼓皮”字樣的名片招攬生意。二、田某某在開餐館前經營小超市,經營范圍為煙花竹、卷煙、日用百貨零售等,其于2011年6月以“田某某--張家界市永定區西溪坪火車北站廣場東側XX-XX號門面”的名稱辦理了個工商戶營業登記,其經營場所在胡某某原某某餐館的馬路對面。胡某某將某某餐館遷到某某大酒店后不久,田某某隨即盤下某某餐館原址門面經營餐館,并在餐館樓頂上安裝了醒目的“北站打鼓皮餐館”招牌。其于2014年7月28日在工商部門辦理了餐飲服務變更登記,將字號名稱變更為“張家界市永定區北站打鼓皮飯莊”。其又于2014年8月25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登記“打鼓皮”商標,國家商標局于2015年10月7日核準注冊,其專用權期限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3類:備辦宴席;自助餐廳;餐廳;飯店;餐館;自助餐館;快餐館;流飲食供應(截止)。其后,田某某又以“打鼓皮”、“打骨皮”、“打古皮”、“打皮”申請注冊了防衛商標。三、胡某某、田某某經營的餐館,均有一道名稱為“打鼓皮”火鍋的主菜,其食材、做法大一致。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胡某某、田某某兩人誰先使用“打鼓皮”的菜名和招牌。檢索工商登記信息,張家界目前至有1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