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償權(以下簡稱建工優先權)是在抵押權和普通債權之前的特殊權利,它的行使期限是不變的。因此,建工優先權的起算點為各方爭奪的焦點。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一條,建工優先權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但該條款并未進一步明確況。由于《建工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利息也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并列示了三種形,因此對于能否參照第二十七條認定建工優先權的起算點,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

據《建工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邏輯,可以看到兩個條文背后的立法原理存在差異。第二十七條意在將利息起算點提前,而第四十一條需將建工優先權起算點適度延后。這現了對承包人期限利益的保護。因此,不能簡單地援引第二十七條來確定建工優先權的起算點。

對于建工優先權的起算點,建設工程付之日、提竣工結算文件之日都不適宜作為起算點。建設工程付之日不能作為起算點,因為付后承包人往往需要反復通催促發包人審核結算報告并支付工程價款,容易導致承包人錯過行權時間。提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也不妥當,因為發包人往往推延審核,以致因發包人的過錯而短承包人行權期限。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以當事人起訴之日為起算點。這是因為此時不存在一個符合當事人合意的應付工程價款時間,承包人通過起訴的方式索要工程價款。此時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到侵害,應及時主張權利。此外,以起訴之日作為起算點能夠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是《建工解釋一》第二十七條中可以被建工優先權起算點認定規則吸收的“兼容條款”。這樣的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建設工程領域的各方權益,促進合同的正常履行,有利于打造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