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企案件進行再審判決,撤銷了原來的裁決,并宣告蔣某某無罪。此前,一審和二審法院都以蔣某某騙取票據承兌罪判決他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并罰金。蔣某某表示:“走過近六年的維權之路,很辛苦,但我相信法律終究是公平的,非常謝自治區高院做出公正的判決,保護了我的合法權益。”主審法徐曉丹表示:“應該客觀看待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現實問題,并依法理企業經營中的不規范行為,讓企業家吸取教訓,讓企業得到救助和規范發展。”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之一。

在這起案件中,蔣某某是某金屬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18日,該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額度授信合同,約定該銀行向該公司提供36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授信額度。同日,該公司與某銀行支行簽訂了銀行承兌協議,申請承兌兩張票面金額各為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并繳納了1000萬元的保證金,同時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盡管明知供銷協議沒有實際履行,蔣某某還是以該公司名義向某銀行支行提了供銷協議和4張虛假的廣西增值稅專用發票,以獲得2張票面金額為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并指使他人持票現。之后,蔣某某通過相同的手法再次取得了兩張票面金額分別為700萬元和5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并現。在匯票到期日,該公司全部兌付了這些銀行承兌匯票。

公訴機關于2019年12月以蔣某某犯騙取票據承兌罪提起公訴。2020年11月,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蔣某某在法庭上辯稱,《額度授信合同》是真實有效的,該公司提供了真實足額的抵押擔保,并且在承兌匯票到期后按時履行了承兌義務,他并沒有通過欺騙手段非法取得票據,也沒有給銀行造損失。雖然供銷協議和買賣合同沒有實際易,但其作用僅僅是明確收票人的信息,便于該公司使用票據。他還表示,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只是為了證明匯票的用途。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蔣某某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通過欺騙手段取得了3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并現,違法程度超過了32倍的立案標準,節特別嚴重,構了騙取票據承兌罪。雖然蔣某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但由于他的行為超過了立案標準,法院判他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罰金。蔣某某不服判決,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犯罪,因此提出上訴。然而,二審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蔣某某對原判仍然不滿意,向自治區高院提出了申訴。在審查申訴階段,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蔣某某騙取承兌匯票3200萬元,達到了立案標準100萬元的32倍,原判認定其犯罪節特別嚴重,有一定的依據,原審裁判對其定罪罰是正確的。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原判僅以犯罪數額的大小認定蔣某某的犯罪節特別嚴重,依據不足,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有誤,應該進行再審。最終,自治區高院認為,蔣某某通過欺騙手段獲得了銀行票據承兌,但并沒有給銀行造重大損失,也沒有其他嚴重節。原判認定蔣某某犯有騙取票據承兌罪的判決是錯誤的。因此,再審裁決撤銷了原判,宣告蔣某某無罪。

蔣某某的辯護律師表示,蔣某某全額償還了銀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沒有給銀行造任何損失,不符合節特別嚴重的標準,也不構犯罪,因此他提出了無罪的上訴理由。自治區高院審監二庭庭長覃曉寧解釋說,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并非出于詐騙銀行資金目的,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使用了欺騙手段獲取資金,但歸還了銀行資金且沒有給銀行造重大損失的況,不能認定為其他嚴重節而追究刑事責任。蔣某某的行為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他提供了充分的擔保,且按時兌付了承兌匯票,沒有給銀行造損失,也沒有對資金進行非法活,因此不需要進行刑事罰。再審判決現了法院的依法糾錯職能,為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出了貢獻。

廣西高院堅持以實事求是原則審理涉企業家刑事犯罪案件,堅持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司法服務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指導意見,加強了對民營經濟主合法權益的保護,追究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腐敗行為,建立常態化冤錯案件糾正機制,保護民營企業主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違法犯罪,規范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法律程序。本案的再審判決現了法院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釋放了對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現實困境的理解,明確了不規范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有助于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推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司法機關應該認識到民營企業存在不足等復雜因素,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堅持刑法謙抑的基本神,這不僅是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需要,更是鼓舞整個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