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消息稱,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忠平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賄罪判被告人王忠平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罰金150萬元。同時,王忠平賄所得贓款將依法上繳國庫,賄所得權及孳息也將被沒收,上繳國庫。

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人王忠平在擔任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局長、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業務推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同非法收了折合人民幣1707.3198萬元及分紅30萬元的財

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忠平的行為構賄罪,并且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王忠平到案后能夠主供述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退繳贓款,并且認罪認罰,法院對其可以從輕罰。據被告人王忠平犯罪的事實、質、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以上容來源:南寧晚報·南寧寶新聞客戶端,記者:韋薇,編輯:藍夢,校對:盧小青,審核:奚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