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扶綏縣渠黎鎮綜治中心主任玉明向扶綏縣人民法院渠黎人民法庭法發來信息求助。次日,渠黎人民法庭與渠黎綜治中心功聯合化解了因工程施工作不慎誤挖他人墳墓而引發的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實現矛盾糾紛訴前化解、就地化解、現場化解。

1月11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上進行土方作業時,因不悉現場地形,作不慎,導致鐘某的亡妻墳墓被毀壞。雙方因賠償金額產生分歧而爭執不下,遂到渠黎綜治中心請求協調解決。

次日上午,綜治中心工作人員與“都老”何以代對該案進行聯合調解。調解現場,鐘某緒非常激,認為自家墳墓被挖很不吉利,堅決要求對方按他的要求進行賠償,但施工方認為賠償數額過高,無法接,雙方為此僵持不下。“都老”何以代與鐘某同是渠蒔村村民,加之何以代曾擔任過渠蒔村村委會主任,在村里有一定威。為防止矛盾激化,他把鐘某到一旁,細心耐心安鐘某緒,同時分析了事的利弊后,做通鐘某的思想工作,鐘某做出了一定讓步。經過綜治中心工作人員釋法、“都老”說理,雙方當事人達初步意見。此時,鐘某表示,他比較信任“都老”調解員,提出到法庭進一步完善調解協議容,并在法庭的見證下讓某建設工程公司履行調解協議。

隨后,雙方當事人來到渠黎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達最終調解協議: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一次賠償鐘某損失38888元,同時賠償鐘某一頭豬,鐘某不再就此事追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責任。協議達后,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場將賠償款支付給鐘某。至此,一起因工程施工誤挖他人墳墓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得以功化解。

渠黎法庭持續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探索“人民法庭+”聯合化解糾紛模式,堅決將非訴機制在前面,充分聚合資源,與轄區綜治中心、派出所和司法所積極聯,實現轄區糾紛信息及時共,構建“一庭兩所”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相互配合,打好維護轄區和諧穩定的“組合拳”。同時,充分發揮“都老”調解法的積極作用,突出調解效果,真正實現“讓邊人解決邊事”,推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切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