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婚姻是男青年的夢想,但當不再時,關于彩禮的返還問題往往很容易引起各種糾紛。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人民法院旺茂人民法庭功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這起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因為它不僅注重法律的嚴肅,還注重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

2019年,原告劉某與被告莫某在廣東工作期間相識相。2020年12月,劉某與莫某訂婚,并向莫某給付15萬元彩禮。此后,莫某到劉某家中生活,與劉某共同經營一家茶店,但二人一直未舉行婚禮或辦理結婚登記。

隨著兩個人的深了解,二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爭吵也愈發不可調和。2023年1月,莫某與劉某斷絕關系后返回自己家中生活。同年7月,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莫某解除婚約并返還全部彩禮。

博白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贈與行為,只有在附條件就時生效,所附條件未就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所附條件未就,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劉某與莫某從未舉行過婚禮,亦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莫某應當向劉某返還彩禮。但由于莫某長期參與劉某一家的生產生活,因此在確定返還數額問題上,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雙方為訂婚支出的合理費用、婦權益保護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綜合考慮,酌定莫某返還82000元給劉某。

此案的判決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明確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形下,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予支持。這一判決為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做出了積極貢獻。

彩禮在我國農村地區較為常見,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然而,期間彼此之間與各項付出無法衡量,因此在理婚約財產糾紛時,應該結合雙方的實際況進行妥善理。這樣的理對構建和諧的社會關系有積極意義,能夠有效彰顯司法的溫度與力度。這起案件的審理也提醒著人們在婚姻中要理智對待彩禮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傷害。